企业“以租代购”模式被法院认定为买卖合同的风险防范-南陵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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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3)皖0223民初465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2年11月1日,甲方南陵扬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某公司)与乙方胡某及丙方安徽某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租赁服务协议》,约定甲方通过丙方为乙方提供租赁服务。乙方勾选“我同意《租赁服务协议》”并完成实名认证后,协议即生效。协议约定:下单人胡某,收货地址福建省三明市,商品为全新国行iPhone14promax非监管机(银色/256GB,租完即送),总租期12期,总租金14344.5元(第1期1617.32元含碎屏险和运费,后11期每期1195.38元),商品押金2400元(已冻结,其中2390.76元转租金,剩余9.24元)。协议明确:甲方可在首次收款时多收租金,冲抵顺序为第12期、第11期;若乙方逾期2期未付租金,视为剩余租金全部到期,甲方有权要求一次性支付。
下单当日,扬某公司经胡某同意,多收两期租金冲抵第12期、第11期。随后扬某公司将手机寄给胡某,胡某于2022年11月4日签收,签收回执显示“租完即送”,设备价值9899元。胡某仅支付3期租金(含冲抵的2期),剩余9期租金10758.42元至今未付。
法院判决:因协议约定“租完即送”,实质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而非租赁合同。胡某逾期未付租金构成违约,需支付剩余货款8949.18元(已扣除剩余押金9.24元及原告自愿放弃的每期200元)。
三、核心观点:企业“以租代购”别踩这三个法律坑!
这个案子表面是“租手机”,法院却认定是“分期买手机”,直接改变了纠纷性质。很多企业搞“租完即送”“以租代购”模式,以为能规避买卖风险,但法院会“看穿”合同实质。企业必须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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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名称≠合同实质,法院只认“真实交易”
案例中协议叫《租赁服务协议》,但因约定“租期满手机归你”,法院认定是买卖合同。这意味着:- 如果企业用“租赁”名义做分期销售,可能被认定为规避监管(比如金融牌照要求),导致合同无效或额外处罚。
- 风险防范:直接签买卖合同!若做“以租代购”,必须在条款中明确“租赁期间所有权归企业,期满需额外付款才能过户”,避免“租完即送”等模糊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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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条款别“太霸道”,否则法院不支持
协议约定“逾期2期就付全款”,法院支持了。但很多企业会写“逾期1天就罚息50%”或“直接收走手机”,这类条款可能被认定为“霸王条款”无效。- 风险防范:
- 逾期违约金别超过年化24%(民法典规定);
- 写清“宽限期”(比如逾期7天内不触发全款支付);
- 手机等设备必须保留所有权凭证(如串码登记),避免用户转卖后企业无法追回。
- 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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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和租金别“混着算”,否则算不清账
案例中押金2400元部分转租金,剩余9.24元未处理,差点影响金额计算。常见问题:- 企业多收“服务费”“保险费”但没单独列明,用户可能拒付;
- 押金冲抵顺序不清晰,像本案多收2期租金冲抵最后2期,一旦用户提前解约就容易扯皮。
- 风险防范:
- 押金、租金、保险费分项列明,写清“押金不自动转租金”;
- 多收款项必须标注“预付款”并约定冲抵规则(比如“优先冲抵最早到期款项”);
- 每次收款后给用户发送明细确认书,保留电子证据。
一句话总结:企业玩“以租代购”,别光顾着营销,先问问合同是否经得起法院“照妖镜”——名称再花哨,也逃不过“实质重于形式”的法律铁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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