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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未明确告知免责条款无效-南陵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南陵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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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223民初369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20年3月11日,杨某所有的皖B×××号重型自卸货车在人保南陵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三责险的责任限额为100万元附加不计免赔,保险期间均为2020年4月13日至2021年4月12日。2020年9月25日19时许,王某驾驶皖B×××号货车在九江市彭泽县方水泥厂内路段行驶时,不慎车辆与路边冲水池的大棚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冲水池受损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造成某公司洗车机电缆、棚顶彩钢瓦损坏,影响环保设施投入使用。彭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事故文书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关于损害赔偿文书载明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1.车辆冲水池维修费由王某负担;2.此次事故一次性处理完毕。事故发生后杨某即向人保南陵公司报案,人保南陵公司委托人保彭泽县支公司派人员到现场查勘。杨某委托某电机维修中心对本起事故造成的某公司损坏的设施进行维修及相关损失进行赔偿。某电机维修中心接受杨某委托后经过二天多的维修完善,恢复使用,但也造成某公司二天多未能正常生产,2020年9月30日杨某向某电机维修中心支付冲水池修理人工费3300元,修理冲水池材料费5000元,电缆线4000元,电缆修复人工费1000元,并通过某电机维修中心向某公司支付误工费(即停工损失费)3000元,合计16300元。但人保南陵公司对杨某损失至今未理赔,也未向一审法院提交相关定损结果。皖B×××**号货车实际车主为杨某,挂靠南陵某威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该车理赔权归实际车主所有,与其公司无关。

法院最终判决:一审判决人保南陵公司需向杨某支付全部理赔款16300元。人保南陵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必须赔偿包括3000元停工损失在内的全部费用。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看到这个案例,很多企业老板可能会疑惑:"保险合同里明明写了停工损失不赔,为什么法院还判保险公司要赔呢?"其实,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则:免责条款不是'免死金牌',没说清楚等于没约定!

1. 保险公司为何要赔"停工损失"?

人保南陵公司上诉时搬出了《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声称"停业、停产等间接损失不赔"。但法院没采纳这个理由,原因很简单:保险公司无法证明自己已经把这条"免责条款"向杨某解释清楚了

想象一下,你去买车险,业务员给你一堆文件让你签字,其中可能有几十页的条款,你匆匆翻过就签了名。等出事后你才发现,原来有些损失保险公司是不赔的!这种情况下,法律认为保险公司没有尽到"告知义务",这些免责条款就不能生效。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保险公司不仅要把条款印在合同里,还必须做到:

就像去餐厅吃饭,如果菜单角落有行小字写着"米饭收费100元",但服务员没告诉你,结账时突然要你付100元米饭钱,你肯定不干。法律对保险合同的要求也是一样的——重要事项必须说清楚!

2. 企业签订合同时必须注意这3点

这个案例虽然发生在保险领域,但对企业日常经营有普遍警示意义。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给各位老板提三点建议:

第一,签合同前务必"读懂"免责条款
很多企业签合同时只关注价格、交货期等主要条款,对"违约责任""免责条款"等部分一扫而过。但恰恰是这些地方藏着"雷"!建议:

第二,保留"对方已告知"的证据
如果你是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比如供货商、服务方),一定要证明你已经尽到告知义务:

第三,别被"行业惯例"蒙蔽双眼
人保南陵公司辩称这是"行业通用条款",但法院根本不买账。法律只认一个标准:你是否真的让对方理解了!企业别以为"大家都这么签"就安全,出事时法院只看你的合同有没有尽到告知义务。

4. 小投入避免大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如果人保南陵公司当初让杨某在免责条款旁签个名,或者录个短视频确认已知晓,就能省下这3000元停工损失的赔偿。对企业来说,花几分钟完善签约流程,可能避免数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的损失。

很多企业觉得"请律师太贵",但比起败诉赔偿,法律服务的成本微乎其微。就像买保险——平时觉得没必要,真出事时才知道值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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