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没盖公章也能要回工程款?企业必须注意这3个风险点-南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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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0223民初26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17年4月16日,原告南陵县恒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宜春某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南陵县弋牧工路改建工程一标路面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双方约定了单价、付款期限和违约责任。2019年1月24日双方经结算,工程总计价款为14573513.32元。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工程量计算汇总表》第六项"弋牧路一标项目部向恒某公司借款677417元,已另案解决,不应包含在该案总工程款内,应予以扣除,工程总价款应为13896096.32元"。被告宜春某路公司称2017年8月16日支付给原告300000元,该300000元未计入结算表,已付工程款应为11339550元。此外,被告还支付了4笔款项合计487930元(2018年5月25日100000元、2018年10月29日150000元、2018年12月20日118965元、2019年7月23日118965元),原告承认收到但主张这是支付给刘某个人的水泥混凝土货款,与本案无关。最终,被告宜春某路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1339550元,尚欠工程款2556546.32元(13896096.32元-11339550元)。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江西省宜春某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20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2556546.32元,并从2019年12月2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直至付清;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铜陵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非合同主体,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核心风险提示:合同没盖章≠拿不回钱,但企业必须守住3道防线
这个案子乍一看让人紧张:被告宜春某路公司辩称"合同是第三人刘某个人签的,没盖公章,恒某公司无权要钱"。但法院为啥还是判企业赢了?关键在于合同实际履行——双方不仅干了活、结了算,还多次付款,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这说明:即使合同没盖章,只要企业能证明"活干了、钱该付",法院依然会保护你的权益。
但别高兴太早!这个案子也暴露出企业常踩的3个"坑",稍不注意就会让回款变"马拉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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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人"身份不明,埋下扯皮种子
被告死咬"刘某个人签的合同",差点让企业丧失主体资格。现实中,很多项目经理、包工头以个人名义签合同,企业以为"反正活是我们干的"就大意。但一旦对方耍赖,企业就得花大把时间证明"刘某是代表公司干活的"。
✅ 防范锦囊:
签合同时必须核对对方身份——让对方提供公司授权书,合同抬头写清公司全称,最后务必加盖公司公章(别用项目章代替!)。如果对方只让个人签字,当场录音确认:"您是代表XX公司签的合同对吗?" -
款项混同支付,说不清哪笔钱该算谁的
本案中,原告收到4笔48万余元的转账,却解释不清是"工程款"还是"刘某私人货款",导致争议。很多企业财务混乱,工程款、借款、材料款混在一起收,打官司时连自己都理不清账。
✅ 防范锦囊:- 收款时必须备注"XX项目工程款",避免写"货款""借款"等模糊字眼;
- 建立独立项目账户,专款专用,别和公司日常账目搅在一起;
- 每次付款后让对方签收据,写明"今收到XX项目工程款X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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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信"内部合同",误判责任主体
亚某公司辩称"我和宜春某路是内部管理关系,不对外负责",法院直接驳回了原告对它的起诉。现实中,总包方常把工程"分包"给关联公司,但法律上它们是独立主体。如果你只和分包方签合同,总包方可能完全不认账。
✅ 防范锦囊:
签约前查清三层身份:- 甲方是不是真正的发包方?(查招标文件、施工许可证)
- 对方有没有转包资质?(查住建部官网)
- 付款方和合同甲方是否一致?
拿不准时,直接要求总包方作为共同签约方盖章。
企业法律风险不是"会不会发生",而是"什么时候爆发"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合同有瑕疵≠拿不到钱,但会把简单回款拖成两年官司,光诉讼费就花近2万元。比起事后补救,事前把合同签规范、把款项理清楚,才是真正的省钱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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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依据公开判决改编,企业名称、人名已按规范处理。实际业务请以专业法律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