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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到期后主张解除合同无效,违约金需合理 - 庐江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庐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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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0124民初419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6年10月18日,庐江县某有限公司(甲方)与崔某(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约定甲方将庐城镇世纪大道256号中润·滟澜山一期S3(101#-109#)全部第一层、二层(合计面积1080.34平方米)出租给乙方;租赁期8年,自2017年2月1日至2025年2月1日止;其中第五年、第六年、第七年、第八年租金分别为246317.52元、259281.60元、272245.68元、285209.76元,第八年租金需于2024年1月1日前付清;乙方拖欠租金达2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拖欠租金按每日1%支付滞纳金;若乙方擅自终止合同,需支付相当于6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2021年11月22日,三方(庐江县某有限公司、崔某、程某)签订转租协议,程某接替崔某履行原合同全部条款。程某支付了第五年、第六年、第七年租金,但未支付第八年租金285209.76元。

法院判决结果:程某需向庐江县某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第八年租金285209.76元及违约金48000元;驳回庐江县某有限公司关于解除合同、滞纳金、6个月高额违约金等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三、核心观点:企业如何防范租赁合同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常见的“想当然”错误——合同到期后还要求“解除合同”,结果白白浪费诉讼费。法院明确指出:租期已自然结束(2025年2月1日到期),合同权利义务自动终止,再主张“解除”毫无意义。这就像租房子到月底了,房东还跑去法院说“我要提前解约”,法院当然不支持。

更值得企业警惕的是违约金陷阱。原告既要求每日1%的滞纳金,又要6个月高额违约金(14万余元),但法院只支持了4.8万元。为什么?因为法律不允许“重复惩罚”:滞纳金和违约金本质都是补偿损失,企业不能靠合同条款“狮子大开口”。法院会根据实际损失(比如租金被占用的利息)来调整,本案中租金拖欠近1年,但损失远低于原告主张的金额。

给企业的3个实操建议:

  1. 紧盯合同期限,别“事后诸葛亮”
    合同快到期时(比如提前3个月),主动和对方沟通续约或退房。本案租期2025年2月1日就结束,原告却等到2025年4月才起诉“要求解除”,结果竹篮打水。记住:到期不等于违约,但到期后对方继续占房,可另案主张占用费——别混为一谈!

  2. 违约金条款要“接地气”,别写“天价”
    很多企业合同直接抄模板,写“拖欠租金按日1%收滞纳金+6个月违约金”。但法院认为这明显过高(1%日息相当于年化365%!),实际可能只按LPR的1.3-1.5倍支持。建议:

    • 在合同中明确“滞纳金与违约金不重复计算”;
    • 违约金比例参考银行LPR(目前约3.45%),比如约定“按年化6%计算”;
    • 保留催款记录(微信、邮件等),证明损失真实存在。
  3. 转租别当“甩手掌柜”,定期核对履行情况
    本案是转租纠纷,程某自称“没实际经营”,但法院仍判他付钱——因为三方转租协议写明他“接替全部义务”。提醒企业:

    • 转租时必须三方签字确认,明确新承租人责任;
    • 每年检查租金支付情况,别等到拖欠1年后才行动;
    • 如果发现实际经营者不是签约方,立即发函要求补签协议。

最后划重点: 企业签合同时总想着“条款越狠越好”,但法院只认“合理损失”。与其事后打官司扯皮,不如事前把合同写清楚、执行盯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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