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明知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后签订的赔偿协议,如无欺诈胁迫情形,将难以推翻 - 怀远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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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21)皖03民终10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陈某于2017年10月15日入职怀远县淮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从事面点师工作。2017年11月29日陈某在工作中受伤。陈某先后在蚌埠创伤康复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住院治疗,2018年1月2日出院。2018年4月2日,经怀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陈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2018年7月9日,经蚌埠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陈某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九级。2018年11月20日,蚌埠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陈某作出延长停工留薪期6个月的确认。2019年2月23日,陈某与怀远县淮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双方达成工伤一次性赔偿协议,该协议约定,陈某经鉴定系工伤九级,现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淮某餐饮公司一次性支付陈某因工伤产生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医疗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工伤复发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和生活费的差额部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等,共计129000元;淮某餐饮公司已赔付陈某的54000元,从总额中扣除;淮某餐饮公司向陈某支付上述工伤赔付后,双方工伤纠纷一次性解决,陈某不得要求淮某餐饮公司赔付其他费用。当日,淮某餐饮公司支付陈某75000元。后,陈某向怀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与淮某餐饮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请求裁决淮某餐饮公司赔偿各项工伤保险待遇65395.66元。2020年6月23日,怀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怀劳人仲裁字[2020]0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陈某的仲裁请求。陈某不服上述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一审和二审法院均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维持了双方签订的工伤一次性赔偿协议的效力,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揭示了一个对企业至关重要的法律风险点:工伤赔偿协议的效力问题。
很多企业老板可能认为,只要跟员工签订了赔偿协议,事情就了结了。但实际情况是,如果协议签订的时机、方式不当,很可能被员工事后反悔并得到法院支持。本案中,陈某签订协议后又去申请仲裁要求更多赔偿,但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她,这是为什么呢?
关键原因在于:陈某是在明确知道自己的工伤认定结果和九级伤残等级后才签订的协议。也就是说,她完全清楚自己的权利和应得的赔偿金额,是在知情的情况下自愿与公司达成协议的。法院认为,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协议是有效的,除非员工能证明自己是被"骗"或者"逼"着签的。
对企业来说,这个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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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在员工不知情时匆忙签协议:很多企业为了尽快解决问题,在员工还没做工伤认定或伤残鉴定前就让员工签协议。这种情况下,员工事后发现赔偿金额过低,很容易推翻协议。本案中,公司等到所有认定和鉴定都完成后才签协议,这是协议有效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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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内容要全面明确:本案中的协议明确列出了所有赔偿项目(医疗费、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并写明"一次性解决,不得再要求其他费用"。这样清晰的表述,让法院有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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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协商过程的证据:虽然判决书中没提,但企业最好能保留员工同意协议的证据,比如签字确认的协商记录、告知书等,证明员工是自愿签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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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履行协议内容:本案中公司当天就支付了75000元,及时履行也是法院认可协议的重要因素。如果拖延支付,员工可能有理由主张协议无效。
企业特别注意:有些企业为了省事,会让员工签"承诺书"放弃工伤权利,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必须在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确定后,基于法定标准进行协商,才能签订有效的赔偿协议。
工伤处理是企业用工中的高风险环节,稍有不慎就会引发长期纠纷,甚至付出比法定标准更高的赔偿。建议企业建立规范的工伤处理流程,在专业法律人士指导下处理此类问题,避免"省小钱吃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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