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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作为车辆所有人需承担交通事故中的非医保用药费用-含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含山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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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0)皖0522民初274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9年11月22日20时02分许,董某驾驶车牌号为皖A×××××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晋B×××××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沿巢二路由东往西行驶至林头镇人民政府门前超越前方郑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时,该皖A×××××重型半挂牵引车(晋B×××××号重型自卸半挂车)右后部与两轮电动车左前侧发生接触刮撞,致郑某摔倒受伤、两轮电动车受损。经含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董某负同等责任,郑某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郑某被送至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及南京紫金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去医药费161878元。经鉴定,郑某非医保费用共计36332.5元。人保合肥分公司垫付22000元。董某系皖A×××××车辆的驾驶人,肥东某通物流有限公司系皖A×××××车辆的所有人,该车在人保合肥分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

法院判决结果:人保合肥分公司赔偿郑某医药费57327.3元;肥东某通物流有限公司赔偿郑某医药费21799.5元(非医保用药部分的60%);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分担。

三、简单地论述案例的核心观点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重要的法律风险:企业作为车辆所有人,可能需要为员工驾驶公司车辆发生事故时的非医保用药费用"买单"

很多人以为,只要给车辆买了保险,出了事故就全由保险公司赔偿。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本案中,保险公司只承担了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而非医保用药部分(36332.5元)的60%(即21799.5元)由肥东某通物流有限公司直接承担。

为什么企业要承担这笔费用?关键在于以下几点:

  1. 非医保用药保险公司不赔:商业保险合同通常约定,保险公司只赔偿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出这部分的"非医保用药",需要由侵权人自己承担。本案中,肥东某通物流有限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被认定为侵权责任主体,就必须承担这部分费用。

  2. 职务行为企业要担责:法院认定董某是肥东某通物流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事故发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虽然原告要求驾驶员和车辆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未获支持,但企业仍要作为责任主体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3. 不积极应诉后果严重:本案中,肥东某通物流有限公司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直接认定对其不利的事实。如果企业出庭应诉,也许能提出有力证据减少赔偿责任,但缺席意味着自动放弃抗辩机会。

对企业来说,如何防范这类风险?

现实中,很多企业特别是物流公司、运输公司,往往忽视了非医保用药这一"隐形炸弹"。等到事故发生后才发现,原本以为有保险"兜底",结果还要自己掏腰包。这种风险完全可以提前规避!

作为企业,一定要明白:买了保险不等于万事大吉,关键是要买对保险、管好车辆、应对得当。否则,看似省下的保险费,可能变成日后巨大的赔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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