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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转包后中间环节难以向发包方追索工程款-凤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凤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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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1126民初32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6年3月1日,凤阳县鑫某有限公司与张某、张先堂签订《协议书》,将公司实验、检测楼、车间、仓库的土建、装饰、安装、附属工程,除钢结构外发包给张某、张先堂施工。双方约定:工程造价330万元,付款方式为工程基础完成付总价的20%,主体完成付总价的30%,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后付总价的30%,审计备案完成后付总价的15%,余额5%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内付清。2016年3月10日,张某与汪某签订《协议书》,将其承包的涉案工程转包给汪某,工程造价变更为265万元。汪某接手后,又将该工程再次转包给沈某刘包工包料施工,口头约定工程价款253万元。

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进行了变更,实验、检测楼仅对基础部分进行了施工,附属工程增加了马路、配电房门卫室等工程。2016年10月9日,汪某与凤阳县鑫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部分工程进行了结算。在施工过程中及工程交付后,凤阳县鑫某有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976000元,其中,张某、张先堂直接领取1650000元,汪某直接领取326000元。涉案工程已于2016年10月9日交付使用,但未进行竣工验收。

此前,沈某刘曾起诉汪某、张某、凤阳县鑫某有限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法院已判决汪某支付沈某刘工程款708939.03元,张某在欠付汪某工程款范围内对沈某刘承担责任,但驳回了沈某刘对凤阳县鑫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次是汪某起诉张某和凤阳县鑫某有限公司,要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汪某工程款692359.69元及相应利息;驳回汪某对凤阳县鑫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汪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这个案件揭示了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在建设工程领域,当工程经过多次转包后,处于中间环节的转包方往往难以向最初的发包方追索工程款。法院明确指出,汪某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因此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发包方凤阳县鑫某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为什么会这样呢?简单来说,就是"谁干活谁有权要钱"的原则。在这个案件中,真正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完成施工的是沈某刘,他才是法律认可的"实际施工人"。汪某只是中间一环,他把工程从张某那里转包过来,又转包给沈某刘,自己并没有实际参与施工。因此,当汪某想越过张某直接向发包方凤阳县鑫某有限公司要钱时,法院不支持他的请求。

这个案例给企业带来的重要警示是:转包链条越长,风险越大。很多企业为了省事或规避责任,习惯把工程层层转包,但这样做其实埋下了巨大隐患:

  1. 合同无效风险: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虽然工程已使用后仍需支付工程款,但企业会丧失很多合同约定的权利。

  2. 责任推诿风险:转包链条越长,各方互相推诿的情况越严重。当出现工程款拖欠时,发包方会说"我只认合同相对方",而中间环节又说"我没拿到钱",最终导致实际施工人权益受损,企业也面临诉讼风险。

  3. 难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只有真正的实际施工人才能向发包方追索工程款,中间转包方很难直接向发包方主张权利,就像本案中的汪某。

  4. 工程验收和结算混乱:多次转包后,工程变更、增加工程的确认往往缺乏规范流程,导致工程量和价款争议不断。

企业如何防范此类风险?

  1. 杜绝违法转包:企业发包工程时,务必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避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无资质单位。同时,严格禁止承包方再次转包,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转包的违约责任。

  2. 规范合同管理: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工程变更、增加工程的确认程序和计价方式,所有变更都应有书面确认,避免口头约定。

  3. 及时验收结算: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办理结算,不要让工程"事实交付"却长期不验收,这会给后续纠纷埋下隐患。

  4. 了解"实际施工人"规则:企业应明白,当工程被多次转包后,真正的施工方(农民工班组等)有权越过中间环节直接向发包方追索工程款。因此,发包方在付款时应核实实际施工情况,避免重复支付。

  5. 保留完整证据:所有工程款支付凭证、工程变更确认单、验收文件等都应妥善保存,一旦发生纠纷,这些证据将成为企业维权的关键。

建设工程领域风险高发,企业务必重视合同管理,避免因层层转包而陷入无休止的诉讼泥潭。一个看似省事的转包决定,可能会让企业付出远超预期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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