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约定也能构成有效合同,企业务必重视合同形式规范-凤台劳务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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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0421民初459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8年5月31日,凤台县朱马店镇徐某村民委员会因秸秆打捆需要,与凤台县奇某秸秆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打捆作业合同。凤台县奇某秸秆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其经纪人王某荣联系到蒙城某丰农机专业合作社的葛某,由葛某带机到凤台县朱马店镇徐某村民委员会打捆作业。凤台县朱马店镇徐某村民委员会向蒙城某丰农机专业合作社出具结算单一份,结算单载明:徐某村2018年午季蒙城某丰农机专业合作社在该村打捆地亩为:朱东314.3亩、虫东453.15亩、虫西438.7亩、土楼619.33亩、徐庄262.5亩、王庄510亩,合计2597.98亩,每亩35元,合计费用90929.3元。庭审中,凤台县奇某秸秆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认可葛某等人的机子均由其公司安排到凤台县朱马店镇徐某村民委员会打捆作业。
法院判决结果:凤台县奇某秸秆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需向蒙城某丰农机专业合作社支付秸秆打捆费90929.3元;同时驳回蒙城某丰农机专业合作社要求凤台县朱马店镇徐某村民委员会支付该费用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揭示了企业经营中一个常见但危险的误区:"没签合同就不用付钱"。很多老板以为,只要没签白纸黑字的合同,就能事后推卸责任。但法院的判决清楚地告诉我们:口头约定也能构成有效合同,企业无法以"没签合同"为由逃避付款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凤台县奇某公司辩称"没和原告签合同,不是适格被告",但法院认为:虽然双方没有书面合同,但原告是奇某公司联系来的,设备是奇某公司安排的,工作也是按奇某公司要求完成的——这些行为本身就表明双方达成了合意,形成了事实合同关系。所以,奇某公司必须付钱。
对企业的重要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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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协议"不是挡箭牌
很多小企业、特别是农业、建筑等行业,习惯"先干活后算账",觉得"都是熟人,不用签合同"。但一旦发生纠纷,口头约定很难证明,往往导致企业要么付了冤枉钱(像本案的村委会虽出具结算单却不用付款),要么被认定需付款却无法追回(像本案的奇某公司)。 -
谁安排工作,谁就是责任方
本案中,村委会虽然出具了结算单,但法院认为村委会不是真正的"东家",因为干活的人是奇某公司找来的、安排的。这提醒企业:结算单不等于付款承诺!拿到结算单后,一定要确认签字的人是否有权代表付款方。否则,就像本案原告一样,虽然有结算单,却告错了对象,白白浪费时间和精力。 -
"经纪人"行为代表公司
奇某公司试图推卸责任,称是经纪人王某荣联系的原告,与公司无关。但法院认为经纪人是代表公司行事。企业要明白:员工或代理人以公司名义对外联系业务,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因此,必须规范内部人员的对外行为,避免"员工乱承诺,公司背黑锅"。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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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合同也要签:即使是一次性业务,也要签署简易书面协议,至少通过微信、邮件确认服务内容、价格和付款方。例如:"李总,按刚才电话说的,我方提供秸秆打捆服务2597亩,单价35元/亩,由贵公司支付费用,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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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清"真老板"是谁:干活前问清楚:"这笔钱最终由谁付?请让付款方直接确认工作量。"避免像本案原告一样,干活时被村委会领导劝留,却没让真正的付款方(奇某公司)确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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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关键证据:
✓ 业务联系的微信/短信记录
✓ 工作现场照片或视频
✓ 由责任方签字的每日工作量确认单(而非仅由村委会等第三方签字)
✓ 付款方对价格标准的确认记录 -
及时止损:如果对方一直拖欠款项且无明确付款承诺,应尽早停止服务。本案中原告在"被告一直不支付费用"的情况下继续作业,增加了追讨难度。
结语
这个凤台县的案例生动说明:合同形式不规范,小疏漏可能带来大损失。作为企业,与其事后打官司,不如事前做好风险防范。征和律师事务所专注为企业提供专业法律顾问服务,我们深知中小企业的需求,服务具有极高的性价比,可以先试用满意后付款,帮助企业建立规范的合同管理体系,从源头上预防此类风险,让您经营无忧、收款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