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银行担保贷款自动失效-凤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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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0421民初3467号(一审)、(2025)皖04民终2018号(二审)
审理法院: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16年1月8日,安徽某甲公司与中国某银行淮南市分行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购买绿茵家苑项目的购房者提供贷款担保。2016年12月21日,张某与安徽某甲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淮南市毛集实验区一套房屋,总价87万余元,约定2016年12月30日前交房。张某支付首付款18万余元,并向中国某银行凤台支行贷款69万元用于购房。银行于2017年3月1日放款69万元,张某随即转给安徽某甲公司,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但安徽某甲公司一直未交房,截至2021年7月1日,张某已偿还银行贷款本金9.8万余元、利息12.6万余元。2021年,张某起诉要求解除购房合同,返还已付房款、贷款本息及违约金,并解除与银行的借款合同。
一审判决确认:张某与安徽某甲公司的购房合同于2025年4月23日解除;张某与银行的借款合同于2025年4月25日解除;安徽某甲公司返还张某已付贷款本息22.5万余元及违约金3.5万余元。中国某银行凤台支行不服,上诉要求撤销解除借款合同的判决,但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企业如何防范“一房两解”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说透了一个关键问题:当开发商逾期交房导致购房者解除购房合同时,银行不能阻止解除贷款合同,开发商必须“一手退钱、一手退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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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银行输了?
法院认为,购房合同是基础,贷款合同是“依附品”。一旦购房合同因开发商违约被解除(比如逾期交房超1年),贷款合同的目的就落空了。根据法律规定,购房者有权直接要求解除贷款合同,银行不能以“合同已履行”为由拒绝。更关键的是,开发商要承担“兜底责任”——必须把购房者已还的贷款本息退给购房者,同时把剩余贷款本金退给银行(本案因银行另案起诉,这部分在另案处理)。
银行在上诉时喊冤:“我们还没收到剩余贷款呢!”但法院指出:这是开发商和银行之间的事,和购房者无关。开发商收了钱不交房,就得自己收拾烂摊子。 -
企业风险点:三个“没想到”
- 没想到逾期交房后果这么重:本案中,安徽某甲公司拖了5年不交房,结果不仅退了22万多已付款,还得赔违约金。更麻烦的是,如果购房者已还利息很高(本案超12万),叠加违约金,实际损失可能远超房款10%。
- 没想到银行会“甩锅”给企业:银行常以“金融借款纠纷”另案起诉,要求购房者和开发商连带还贷。但法院明确:贷款合同解除后,责任主体只有开发商!企业若不主动处理,可能被银行和购房者两头追债。
- 没想到“程序错误”能救命:银行上诉说“应该和我们的金融借款案合并审理”,但法院不买账。因为购房者先起诉解除合同,企业若消极应诉(如本案安徽某甲公司一审缺席),等于放弃抗辩机会,直接导致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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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救指南:三招堵住漏洞
- 交房期限必须“留余地”:合同里写“2023年12月31日前交房”,不如写“2023年12月31日前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后30日内交房”。万一延期,留出整改时间,避免直接触发法定解除权(逾期超1年可无条件解约)。
- 建立“风险熔断机制”:购房者逾期催收时,别光发律师函。每月检查在建工程进度,对延期超6个月的项目,主动协商延期交房补偿(比如免1年物业费),用小成本避免解约大风险。
- 和银行签“免责条款”:在贷款担保合同中加一句:“若因出卖人原因导致购房合同解除,出卖人无条件承担返还贷款责任,与买受人无关”。这样银行只能找开发商,不会拖累购房者二次诉讼。
结尾小贴士
这个案子给所有房企敲响警钟:交房不是终点,而是风险起点。与其事后赔钱,不如事前筑牢防线。征和律师事务所专注企业法律风控,为企业定制“合同审查+履约监控”全流程服务,用极高的性价比帮您把纠纷消灭在签合同前。现在可申请7天免费试用,满意后再付款——让法律风险,永远追不上您的生意脚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