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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完工后补签虚假合同被认定无效,施工单位因证据不足损失八万元工程款-凤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凤台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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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0421民初102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8年,凤台县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作出相关批复文件,并制作《附件2:柏圩中心村提升项目汇总表》。2018年,安徽青某有限公司按照凤台县钱某乡政府的要求组织施工了道路亮化提升工程及滨水游园提升工程,双方未签订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年工程项目完工,双方未组织竣工验收,未对工程内容及工程量、工程价款予以核定,钱某乡政府在项目完工后未向安徽青某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21年,经双方协商,就案涉工程补签了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载明计划开工日期2021年12月11日、计划竣工日期2022年1月9日、签约合同价336500元等;另一份载明计划开工日期2021年9月18日、计划竣工日期2021年10月17日、签约合同价80000元等,并制作了《竣工验收报告》和《中标通知书》,但双方在签订这些文书时未对已完工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予以核定。

法院最终判决:凤台县钱某乡政府向安徽青某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72155.06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原本安徽青某公司主张的35万余元工程款及利息,因证据不足仅获支持约27万元,相当于白白损失8万余元。

三、核心风险提示:工程管理中“留证据”比“赶工期”更重要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最容易踩的“大坑”——工程干完了,钱却拿不全!为什么?关键问题出在两点:

  1. “补签合同”变“无效合同”
    2018年就干完的工程,2021年补签合同时却把开工日期写成2021年,这明显是“造假”。法院一查就认定:双方是为了走程序才签的假合同,属于“虚假意思表示”,合同直接无效!虽然工程确实做了,政府还得付钱,但合同无效后,所有条款(包括约定的工程款)都不作数了。企业以为补个合同就“万事大吉”,结果反而把自己架在火上烤。

  2. “没证据=白干活”
    更致命的是,安徽青某公司施工时没留关键证据!既没有施工日志记录每天干了什么,也没有变更签证单证明额外工程量,连验收报告都是事后补的。打官司时,法院让企业证明“到底干了多少活”,企业却拿不出硬核证据。结果呢?汇总表里第6项绿化工程(值好几万)因现场变化无法核实,法院直接不认——这8万多元工程款,就因为没留证据“打了水漂”!

给企业的三条保命建议
边施工边“留痕”
每天的施工记录、材料进场单、工程变更单,必须让甲方签字确认。哪怕只是微信拍照留存,也比啥都没有强。别嫌麻烦,这些小纸片就是将来讨钱的“铁证”!
完工必须“当场验”
工程一结束,立刻拉甲方验收并签字。拖得越久,现场变化越大(比如绿化被破坏、路面翻新),越难说清到底干了多少活。验收单就是你的“护身符”。
补合同要“说实话”
真要补签合同,必须写清实际完工时间,重新核对工程量。千万别为了“走流程”编造日期——合同无效事小,证据链断裂导致拿不到钱事大!

记住: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你干的每一项工程,都要像存钱一样把证据“存”好。否则,干得再好也架不住“白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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