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承诺难维权,书面合同保权益-肥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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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0123民初421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7年9月9日合肥某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甲方)与阜阳市某林叉车销售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内燃叉车的销售合同,规格型号分别为FD30-M2GA1/FD35-M2GA1/FD30T-M2GE2/FD35-M2GA1/FD30-M2GA2/FB15-M1JZ,合同总价384120.00元,合同第二条约定: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甲方按约定提供完整无损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全新的产品,产品质保期为自交付之日起6个月或1000个小时,但非甲方产品质量原因引起的配件等损坏以及易损件,甲方将按出厂有偿提供。合同第七条,收货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货到后即应验收,乙方或者丙方代表都有权收货,如有异议,须在到货后三天内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三天内未以书面方式提出的视为验收合格,甲方货物符合要求,乙方或丙方任意一方签收,即视为甲方已完成了交货义务。合同第九条约定: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30%的预付款,余款收货后三个月内付清全款。合同第十条约定,甲方按约负责产品的三包服务,乙方须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付清全款,如逾期付款,乙方应按所购货物总价的千分之三每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违反约定支付造成诉讼的,甲方聘请的律师费由乙方负担;逾期付款超过30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清偿全部已到期和未到期的款项,且乙方须向甲方另行支付所购货物总价的20%作为违约金。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合同尾页甲方、乙方处均有原被告公司签章。后,阜阳市某林叉车销售有限公司出具了案涉六台设备收货证明并签字、签章。被告辩称销售合同系后期补签,但法院认为被告以补签合同的形式确认了原告向其出售的案涉六台设备车辆,且被告在审理过程中也陈述已将收到的案涉六台设备车辆出售,故应确定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销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合法有效。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被告阜阳市某林叉车销售有限公司需在2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某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29120元、违约金28406.40元,以及律师费23000元;同时驳回了原告其他过高违约金的请求。
三、法律风险提示:企业交易必须守住“三道防线”
这个案子看似是“谁欠钱谁还钱”的简单纠纷,但背后藏着企业最容易踩的坑——口头约定当儿戏,吃亏才知合同重。被告公司辩称“合同是后期补签的,只为配合原告向厂家要回扣”,还说“原告口头承诺每台车返3000元”,但法院根本不认这些说法。为什么?因为白纸黑字的合同才是法律眼中的“铁证”,而口头承诺就像风吹沙画,一碰就散。
企业老板们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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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道防线:别信“说好了就行”,必须签书面合同
被告以为“口头约好价格、返点就能走”,结果货卖了、钱没结清,连返点承诺都拿不出证据。记住:任何交易细节(价格、付款时间、违约责任)必须写进合同。哪怕对方是老朋友,也别怕“伤感情”——签合同不是防君子,是防万一。就像买车要签购车单一样,生意往来更要留“字据”。 -
第二道防线:违约条款要“合法+清晰”,别写天价违约金
原告合同里写了“日千分之三违约金”(相当于年化109.5%),法院直接砍到年利率12%。为啥?违约金过高不受法律保护!企业写合同时:- 付款时间要明确(比如“收货后30天内付清”);
- 违约金别乱写(建议按LPR利率1.3-1.5倍约定);
- 关键:加上“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本案原告就靠这一条省了2.3万元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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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道防线:收货、付款留痕迹,别让证据“失踪”
被告说“已付清货款”,但只拿出银行流水证明付了25.5万,却说不清剩余款项。而原告有收货证明+合同签章,稳稳锁定胜局。提醒您:- 货到让对方签《收货单》,别用口头“收到啦”糊弄;
- 付款别只靠微信转账,备注“付XX合同货款”;
- 重要沟通(如返点承诺)尽量发邮件或书面确认——手机录音?法院可能不认!
一句话总结风险点:口头协议是“纸老虎”,书面合同是“金钟罩”。企业每笔交易前问自己:合同签了吗?条款写清了吗?证据留了吗?少一个,就等于给纠纷留了门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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