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公司股东未证明财产独立需对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肥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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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0122民初416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23年1月13日,安徽某公司中标"某某某某项目-某某新建钢构仓储-生产厂房项目,某某项目"。2023年11月7日,肥东县某政府与安徽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肥东县某政府将案涉项目发包给安徽某公司施工,签约合同价2440000元。
2023年10月26日,安徽某公司(甲方)与天津某分公司(乙方)就"某某项目"施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内容:⑴钢结构厂房及内部地坪,⑵50盏LED路灯杆制造安装,⑶120米砂石路。此⑴⑵⑶项目及其他相关项目,按照政府招标清单价格结算,所有费用去掉,甲方承担20%纯利某给乙方。工程款支付约定:材料进场3日内支付总工程款的50%,钢结构主体及内部地坪完成验收合格后7日内支付总工程款的45%,剩余款项5%从施工日开始一年内付清。
合同签订后,天津某分公司组织人员施工。因安徽某公司未向天津某分公司支付工程款,案涉工程至今未完工。
经鉴定,工程造价认定为:确定性意见388950.03元,到现场未安装材料费用96484.14元,20%纯利某77790元,合计563224.17元。
另查明,安徽某公司的股东于2024年6月25日变更为某有限公司(持股99.9%)和朱某(持股0.1%)。但在签订案涉合同及施工时股东是朱某一人。肥东县某政府已支付安徽某公司1830028元。
判决结果:
安徽某公司需支付天津某分公司工程款563224.17元及利息;朱某作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因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天津某分公司要求肥东县某政府承担责任的请求。
三、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一个看似普通的工程款纠纷,却让企业老板个人"倾家荡产"——这是本案最值得企业警惕的地方。安徽某公司的老板朱某,因为无法证明公司财产和自己个人财产是分开的,最终要为公司的56万多元债务"个人买单"。
为什么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会"背锅"?
在法律上,一人有限公司是特殊的存在。由于只有一个股东,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很容易"混为一谈"。法律为了保护交易安全,特别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必须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否则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朱某在签订合同和施工期间是公司唯一股东,但他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公司钱和个人钱是分开的。法院因此判决他个人也要为公司债务负责——这意味着如果公司没钱,朱某的个人存款、房子甚至车子都可能被用来还债!
企业如何避免这种"个人破产"风险?
1. 财务"公私分明"是底线
- 专户专用:公司必须有独立银行账户,绝不和个人账户混用
- 流水清晰:每一笔公司收支都要有凭证,避免用个人微信/支付宝收公司款
- 定期审计:每年请会计师事务所做财务审计,保留好报告(这是证明财产独立的关键证据)
2. 业务操作要"留痕"
- 合同审核:签订合同时,务必核实对方是否为一人公司(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 进度记录:施工过程中拍照片、做日志,材料进场要有签收单
- 及时催款:对方拖欠款项时,立即书面催告并保留证据,别等到工程烂尾才想起维权
3. 股权结构要谨慎
- 避免长期一人持股:如果可能,引入其他股东分散风险(如本案中朱某后来增加了股东)
- 重大决策留记录:即使是"自己说了算"的一人公司,重大决定也要做成书面股东决定
- 不混用资产:切忌用公司钱买私人用品,或用私人钱垫付公司开支(除非有规范借款手续)
4. 工程承包特别提示
- 验收要及时:阶段性完工立即验收,别等全部做完再算总账
- 变更要书面:对方要求改工程内容,必须签补充协议,别轻信"口头承诺"
- 未完工也要结算:工程中途停止,尽快对已完成部分进行确认,避免像本案一样需要复杂鉴定
真实案例教训:
某建材公司老板王某也是一人公司股东,因用个人账户收工程款,当公司欠供应商80万元时,法院判决王某个人财产也要用于清偿。最后他不仅赔光积蓄,还被迫卖掉唯一住房还债。
给老板们的"保命"建议:
每月底自查一次:公司账户和我的个人账户有没有资金往来?有没有用公司钱支付个人开销?公司财务报表是否规范完整?如果答案有"是",请立即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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