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代偿贷款后可追偿代偿款和保费,但违约金计算需合规-巢湖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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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0181民初1170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被告孔某拟向某银行某支行贷款15万元,于2022年11月30日向原告某公司巢湖分公司购买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双方签订的保险单约定:贷款金额15万元,保险金额163789.56元,保险费总额46188.72元(每月1283.02元,分36期缴纳),赔偿等待期80天;若孔某拖欠还款超过80天,某公司巢湖分公司需向银行理赔,理赔后可向孔某追偿全部款项。2022年12月1日,孔某与某银行某支行签订贷款合同,贷款年利率5.8%,期限36个月。银行发放贷款后,孔某前11期还款正常,但从第12期开始逾期。2024年2月19日,因逾期达80天,某公司巢湖分公司代孔某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108785.41元(含本金106896.57元、利息1832.8元、罚息56.04元)。同日,银行向某公司巢湖分公司出具权益转让书,将追偿权转移给该公司。截至代偿日,孔某还拖欠保险费1168.58元。某公司巢湖分公司多次催款无果后起诉,要求孔某支付代偿款、欠缴保费及违约金。
法院判决结果:孔某需向某公司巢湖分公司支付代偿款108785.41元、欠缴保费1168.58元,并以代偿款108785.4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支付自2024年2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违约金;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1325元和保全费1140元。但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以“代偿款+保费”总和为基数计算违约金的请求,因为欠缴保费属于利息性质,不能再重复计息。
三、核心观点:企业如何防范类似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实则藏着企业容易踩的“坑”!某公司巢湖分公司作为保险人,虽然成功追回了代偿款和保费,但原本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却被法院砍掉了一部分——原因就在于把欠缴保费也纳入违约金基数。法院明确说:保费本质是服务费或利息,不能再对它“利滚利”计息。对企业而言,这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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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要写“死”,避免模糊空间
本案中,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了“理赔后可追偿代偿款和未付保费”,这让企业顺利拿回了钱。但很多企业签合同时图省事,用模板随便填,比如对“违约金计算基数”只写“全部欠款”,没区分代偿款和保费。一旦打官司,法院可能像本案一样,直接剔除不合理部分。建议: 在合同里白纸黑字写清“违约金仅以代偿本金为基数计算”,并注明“欠费项目(如保费)不得重复计息”,避免后续扯皮。 -
追偿行动要快,别等“黄花菜凉了”
孔某从第12期就开始逾期,但企业等到逾期80天才理赔。如果银行或企业能更早介入提醒(比如逾期30天就发函警告),或许能避免损失扩大。本案中企业因及时理赔并取得银行权益转让书,才保住追偿权。建议: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对投保人还款情况每月筛查,一旦逾期超30天就主动联系,留存催收记录;理赔后24小时内取得银行的书面权益转让文件,否则可能丧失追偿资格。 -
违约金别“狮子大开口”,合法才有效
企业常以为违约金越高越好,但本案原告最初要求按年利率13.8%计息(LPR的4倍),后来自行降到3.45%才被支持。法院强调:违约金必须“补偿为主、惩罚为辅”,不能变相放贷。建议: 在合同中直接约定一个合理利率(如LPR的1-1.5倍),别学本案原告先要高价再妥协——既增加诉讼成本,还可能被法院认为“恶意扩大损失”。
小提醒: 很多中小企业以为“保险代偿是银行的事”,其实作为保险服务提供方,企业才是最终风险承担者!尤其在助贷、增信业务中,务必把合同细节管到位,否则代偿后可能“钱没追回,还倒贴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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