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商注意:签了和解协议对方拖欠工程款可要利息,但无工程拍卖优先权 - 巢湖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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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0181民初1103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2年1月16日,安徽某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与长丰县某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甲方将巢湖市柘皋镇某项目土建及装饰装修,某附属工程发包给长丰县某公司施工。
2024年1月26日,安徽某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某有限公司(甲方)与长丰县某公司(乙方)签订《和解协议书》,约定:
- 双方确认乙方施工总费用为10250000元(包含农民工工资、塔吊、混凝土等所有人材机费用);
- 双方确认甲方已经支付工程款总额为6494200元,尚欠3755800元工程款未付;
- 乙方要求甲方将未付工程款中的部分款项支付给指定的第三方(如塔吊租赁公司、混凝土供货商等);
- 扣除上述款项后,甲方还应向乙方支付剩余款项1696489.8元,甲方应在2024年春节前通过政府部门参与的共管账户支付给乙方。
《和解协议书》签订后,被告支付了部分款项,但截至诉讼时仍欠1089868.03元未支付。长丰县某公司多次催讨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两被告要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089868.03元及逾期利息(从2024年2月12日起按当前银行贷款市场利率计算),但驳回了原告要求对工程拍卖款优先受偿的请求。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几个企业容易踩的"坑",特别是对做工程分包的企业来说,特别值得警惕:
第一坑:签了和解协议以为万事大吉,其实对方还是可能拖欠
很多企业以为签了和解协议就安全了,结果对方还是不给钱。本案中,双方明明在《和解协议书》里约定好2024年春节前付款,但被告还是拖着不给。好在原告及时起诉,法院支持了欠款和利息。这告诉我们:和解协议不是"免死金牌",签完后还得盯紧付款,对方一拖就马上行动,别等到钱都花完了才想起来打官司。
第二坑:分包商最大的致命伤——没有工程拍卖优先权
这是本案最关键的一点!原告要求"如果工程被拍卖,我的钱要先给我",但法院直接驳回了。为什么?因为法律只保护总承包商,不保护分包商。简单说:如果发包方破产了,总承包商可以优先从工程卖的钱里拿回自己的工程款,但分包商只能排队等,可能一分钱都拿不回来。很多分包企业根本不知道这个"大坑",以为自己和总承包商一样安全,结果血汗钱打了水漂。
第三坑:多方协议不写清楚,责任容易扯皮
本案中,和解协议明确写了两家被告共同对原告负责,所以原告能一次性告两家,成功要回欠款。但现实中很多协议写得模糊,比如"由甲方负责付款"却不说明是哪一家甲方,结果打官司时被告互相推诿,原告告了也白告。
企业风险防范指南
作为常年处理企业纠纷的律师,我给做工程的企业几点实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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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和解协议时,必须加"逾期付款利息"条款
本案原告赢在约定了利息(按LPR计算),法院才支持了18000多元利息。很多企业只要本金,结果对方拖一年两年,损失的利息比本金还高。签协议时一定要写明:"逾期按当前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让拖欠成本变高。 -
分包商要给自己上"保险"
既然没有工程拍卖优先权这个"护身符",分包商必须主动防范风险:- 接工程前查清楚发包方和总承包方的底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有没有欠债、被执行记录)
- 要求总承包方提供银行保函或第三方担保
- 工程做到一半就阶段性结算,别等全部完工再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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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协议必须"指名道姓"
涉及多家公司的协议,每一条责任都要写清楚"谁对谁负责"。比如本案写明"安徽某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某有限公司共同向长丰县某公司支付",避免被告互相甩锅。 -
证据保存要像存钱一样认真
本案原告能赢,全靠保存了完整的合同、和解协议和付款明细。企业务必养成习惯:每笔付款留凭证,每次沟通做记录,工程变更马上签书面确认。手机拍个照存云端,比事后哭诉有用一百倍。
最后提醒建筑行业老板:建设工程纠纷就像"慢性病",早期不注意,后期治不好。很多企业等到被拖欠几百万才找律师,其实风险早就在合同签订时就埋下了。本案中的分包企业虽然赢了官司,但如果总承包方破产,他们连本金都可能收不回——因为法律不保护分包商对工程的"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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