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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催收证据不足导致保证人免责-中牟保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中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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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证合同纠纷
案号:(2021)豫0122民再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5年3月21日,中牟某业担保有限公司与冉某海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约定中牟某业担保有限公司为冉某海向中牟郑银村镇银行的5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2015年3月21日、23日,赵某平、韩某豪、赵某、马某伟、河南某兆粮油有限公司先后向中牟某业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个人信用(反担保)保证函》、《法人信用(反担保)保证函》,承诺为中牟某业担保有限公司的担保提供反担保,保证期间为从担保公司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之日起到担保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实际支付代偿费用之日起两年。

2015年4月1日,冉某海为借款人,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贷款人,中牟某业担保有限公司为保证人,三方签订《个人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50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后因冉某海未依约偿还贷款本息,债权人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扣划保证人中牟某业担保有限公司资金,代偿冉某海贷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344,065.95元。

2017年12月22日,中牟某业担保有限公司向赵某、韩某豪发出《履行担保责任通知函》,二人在该函上签字确认。中牟某业担保有限公司在庭审中提交了单号为1015089948205的EMS全球邮政专递单,显示收件人为马某伟,地址处载明"债务催收函马某伟"、"履行担保责任通知函马某伟",该单据上无收寄人员签名或收寄单位印章等;中牟某业担保有限公司另提供母单号为602874000743的邮寄单,显示收件人为赵某平,邮寄日期为2017年6月14日,该单据上未载明邮寄内容。

法院判决结果:

  1. 冉某海需偿还中牟某业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本金500万元及代偿利息344,065.95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
  2. 河南某兆粮油有限公司、韩某豪、赵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马某伟和赵某平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担保公司无法证明在保证期间内向他们有效催收。

三、核心观点及法律风险防范

关键教训:担保不是一签了事,催收证据不充分等于放弃权利!

这个案子最让人警醒的是:中牟某业担保有限公司明明和马某伟、赵某平签订了反担保合同,却因为催收证据不足,导致这两位保证人完全免除了责任。而对韩某豪和赵某,因为有他们亲自签字的《履行担保责任通知函》,法院就支持了担保公司的主张。

为什么马某伟和赵某平能免责?三个致命错误:

  1. 邮寄证据"不完整":EMS单据上没有邮局盖章或工作人员签名,无法证明这封信真的寄出去了。就像你写了个收据自己签名,却没有对方确认,法院当然不认可。

  2. 邮寄内容"说不清":单子上只写了"马某伟",但没写清楚里面是"催收函"。这就好比你寄了个没写内容的信封,谁能证明你寄的是催款通知而不是节日贺卡?

  3. 催收材料"找不到了":更糟糕的是,担保公司说原始催收文件"找不到了"。这等于自己把证据销毁了,法院怎么相信你催收过?

企业必须记住的3个防范要点:

催收要"留痕",不能"凭空说"
用EMS寄催收通知时,必须做到:

证据要"双保险",别只靠一种方式
聪明的企业都这样做:

管理要"常态化",别等出事才着急

真实案例警示
某建材公司曾为合作伙伴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对方不还钱。公司以为有担保合同就稳了,结果发现保证期间已过——因为他们只在微信上发过一句"记得还钱",没有书面证据。最后自己倒贴了200多万!这比没做担保还亏。

担保就像给朋友当"人证",签的时候容易,真要作证时却发现没带身份证——再有理也白搭。企业做担保业务,既要签好合同,更要管好后续,否则等于主动放弃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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