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不等于普通员工,主张工资社保难获支持-长垣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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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25)豫0783民初115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22年6月10日,某公司股东王某、程某、冯某、韩某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约定股东会决定执行董事报酬事项,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执行董事为法定代表人。某公司营业执照显示法定代表人为冯某。公司成立后由冯某负责日常管理,2024年9月起改由金某管理。
冯某提交一份2023年2月2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证明其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合同加盖某公司公章。某公司则提供微信聊天记录、考勤表等证据,证明冯某作为公司高管,签订劳动合同和工资发放未与其他股东商议,且冯某不参与考勤、公司从未支付其工资。
2025年1月15日,冯某向长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次日仲裁委以不属于管辖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冯某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支付14个月工资及课时费117200元、经济补偿金9750元、加班费63720元,并补缴社保,总计19067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冯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与公司之间缺乏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不构成劳动关系。最终驳回了冯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公司高管≠劳动者,企业需规范管理防风险
这个案子说清了一个关键问题:老板或高管不能同时当“打工人”告自己公司要工资。
冯某既是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又是日常管理者,却拿着自己盖公章的劳动合同,主张公司拖欠工资、加班费和社保。法院为啥不支持?因为:
- 身份特殊,关系不“普通”:普通员工是被公司管理的,得打卡、领工资、服从安排;但冯某作为老板之一,是主动管公司的,收益靠股东分红,而不是工资。就像你家开的小店,你自己当店长,总不能又当老板又跟自己要工资吧?
- 程序不合规,合同“白签”:公司章程规定高管报酬必须股东会决定,但冯某偷偷用公章签合同,其他股东根本不知情。这好比你偷偷改自家户口本,法院当然不认账。
- 没实际用工痕迹:公司没给冯某考勤、没发过工资、没交社保,连她自己都说不清为啥14个月不领钱。法院一看——这哪是劳动关系,分明是股东在分红!
对企业的重要提醒:
- 高管报酬要“走程序”:别让法定代表人或股东自己签劳动合同!高管的工资、奖金必须经股东会书面决议,明确是“管理报酬”而非普通工资。例如,每月从公司账户正规发薪,保留会议记录和签字文件。
- 避免“一人说了算”:高管若参与经营,别混同股东身份。比如,法定代表人管公司时,要区分“股东分红”和“劳动工资”,工资单、考勤表必须和其他员工一样规范留存。
- 公章管理要严格:别让高管单独保管公章。像本案中冯某用公章自签合同,直接导致证据失效。建议公章由财务或指定监事保管,用印需双人审批。
很多企业觉得“自己人好说话”,随便让老板签个合同完事。但一旦闹掰,这种操作反而让公司吃亏——对方可能拿着漏洞百出的合同索赔几十万!记住:高管不是普通员工,想拿工资就得按劳动法规矩来;想拿分红,就老老实实走股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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