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股东未证明财产独立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禹州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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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1081民初509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4年5月7日,平顶山某乙公司作为需方与禹州市某甲公司作为供方签订《精煤购销合同》,约定采购精煤2000吨,单价1250元/吨。平顶山某乙公司预付购煤款250万元。截止2025年3月18日,平顶山某乙公司已拉走精煤1080.28吨(价值1350350元),但禹州市某甲公司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剩余919.72吨精煤(价值1149650元)禹州市某甲公司未供应,经多次催要,仅于2024年10月11日退还5万元,剩余1099650元未退还。2025年3月6日,武某德出具担保书,承诺对退款及违约金等承担连带责任。经查,禹州市某甲公司为自然人独资公司,常某德持股100%。
法院判决:1. 解除双方签订的《精煤购销合同》;2. 禹州市某甲公司返还平顶山某乙公司购煤款109965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4.5%计算),武某德、常某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 禹州市某甲公司开具已供精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 驳回平顶山某乙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例看似是简单的"没供货不退钱",实则暗藏三个致命风险点,稍不注意就会让企业老板"赔了夫人又折兵":
第一大风险:一人公司=个人钱包?
很多老板以为注册"一人有限公司"就是"我的公司我做主",殊不知法律有硬性规定:如果你不能证明公司钱和你个人钱是分开的,公司欠债你得用个人财产还! 本案中常某德作为100%持股股东,既没提供公司账目证明财产独立,又缺席庭审,法院直接判他个人对109万债务"兜底"。现实中很多老板用公司账户收个人款、用个人卡付公司账,这等于亲手撕碎"有限责任"保护伞。建议:① 严格公私账户分离;② 每年做规范的财务审计报告;③ 大额资金往来保留凭证。
第二大风险:发票拖延=违约铁证
合同明确约定"供完货后一月内开票",但禹州市某甲公司交了1080吨煤却迟迟不开票。法院认为这属于严重违约,直接支持了原告开票诉求。很多企业觉得"晚几天开票没事",但税务稽查时,未及时开具发票不仅面临罚款,更会成为对方主张违约的证据。特别提醒:合同中"开具发票"不是可有可无的附属义务,而是和交货、付款同等重要的核心条款!操作建议:① 在合同中明确开票时限和违约责任;② 建立开票跟踪台账,交货后主动催确认;③ 遇到开票困难立即书面说明原因。
第三大风险:担保乱签=债务接盘
武某德作为法定代表人,仅凭一纸《担保书》就承诺对"退款+利息+违约金"全盘担保,结果把自己拖进债务漩涡。企业经营中常见两类错误:① 法人代表以为"代表公司签字"就是履职行为,却不知个人担保需明确写明"以法定代表人身份";② 为促成交易随意担保,未评估债务规模。正确做法:① 个人担保必须单独签订书面文件;② 担保范围要具体限定(如"仅限本金100万内");③ 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血泪教训总结:企业经营不是"兄弟义气",而是"白纸黑字"。本案中被告三人均缺席庭审,等于主动放弃抗辩权利——现实中80%的企业败诉,败在证据缺失而非事实不清。建议企业每月做"三查":查合同履行记录、查财务凭证合规性、查关键人员签字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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