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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车辆出事挂靠单位可能连带赔偿 企业务必确保保险足额 - 禹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禹州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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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4)豫1081民初3267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2023年01月09日15时10分许,吴某驾驶豫K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禹州市火龙镇扇刘至东王庄公路东方路段右转弯进出道路时,与右后方由东向西王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王某、董某两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禹州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吴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董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某在禹州市某医院治疗,支出治疗费910.5元,后当日住院治疗,于2023年2月5日出院,实际住院27天,诊断为骨折术后恢复期-左膝运动障碍、左侧髌骨骨折等,支出医药费16975.05元。之后王某又两次住院治疗,分别支出医疗费8825.67元和11437.58元,并进行后续检查。经鉴定,王某损伤不构成伤残,伤后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分别为180日、90日、60日,后续内固定物取出术费用约需8000元。
董某在2023年1月9日至18日于禹州市某医院门诊治疗,支出治疗费2080.18元;1月18日住院治疗,于2月13日出院,实际住院26天,诊断为左膝关节损伤后交叉韧带断裂等,支出医疗费38406.45元,并购买支具、拐杖花费475元;之后又两次住院治疗,分别支出医疗费11935.99元和9623.85元。经鉴定,董某左膝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伤后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分别为120日、90日、60日。
另查明,豫K6****号车登记所有人系禹州市某运输有限公司,实际车主为吴某。事故发生时,该车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王某损失98945.19元、赔偿董某损失203441.48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主要由吴某承担。

三、核心观点:企业如何防范挂靠车辆事故风险?

这起案件看似是普通的交通事故,却暗藏企业重大法律风险——挂靠单位可能为挂靠车辆的事故“兜底”。禹州市某运输有限公司辩称“车辆只是挂靠,公司无利益、无责任”,但法院并未采纳。万幸的是,肇事车辆投保了足额保险(交强险+100万商业险),损失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运输公司未受牵连。

关键风险点

  1. 挂靠≠免责:根据《民法典》第1211条,以挂靠形式运营的机动车发生事故,挂靠单位(如运输公司)必须与实际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使企业声称“只收挂靠费、不参与经营”,也无法逃避法律责任。
  2. 保险不足即“暴雷”:本案中保险足够覆盖损失(总赔偿约30万元),但若伤者伤情更重(如高位截瘫、死亡),赔偿额可能超百万元。一旦保险额度不足,企业将直接面临巨额赔偿,甚至账户被冻结、资产被执行。
  3. 常见“坑”企业易踩
    • 保险“虚高”:实际车主可能投保低价险种(如商业险仅50万),事故后赔偿缺口由企业补足;
    • 管理缺失:企业只收挂靠费,不核查车辆保险有效期、驾驶员资质,事故后才发现保险已过期;
    • 协议“空转”:挂靠协议未约定保险责任、风险分担条款,企业无法向车主追偿。

企业防范三步法(简单实用,非法律人士也能操作):
第一步:保险必须“买足、买实”

第二步:挂靠协议“堵死漏洞”

第三步:日常管理“抓小抓早”

重要提醒:许多企业认为“事故是车主的事”,直到法院传票送达才追悔莫及。本案中运输公司“侥幸过关”,但下一次可能面临百万赔偿。管好挂靠车辆,就是保住企业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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