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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工地结算单上签字为何不用个人付货款-荥阳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荥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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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0182民初2011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荥阳某有限公司自2023年8月开始向荥阳市刘某甲乡美丽乡村工地运送石粉、水泥、大沙等建材,由张某具体负责送货。2023年12月底,张某、陈某和邵某三人当面对账,确认货款总计148225元,陈某和张某均在对账单上签字。张某当庭说明:送货时由师某、郑某、陈某通知,工地人员(包括陈某)常在送货单上签收;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间,张某多次通过微信向师某催款未果。
陈某辩称自己只是师某雇佣的工人(月工资7000元),在对账单签字是受师某委托,并提交了以下证据:

  1. 郑某与师某的通话记录,证明工地是师某挂靠公司承接的;
  2. 证人郑某出庭作证,称介绍陈某到师某工地干活,陈某干了几个月后于2023年12月离职;
  3. 证人王某出庭作证,证实自己和陈某均在师某工地打工,但工资未结清;
  4. 师某亲笔证明,承认陈某是其承包工地的工人;
  5. 某南通浩某有限公司与郑州泰安某有限公司签订的《水稳施工合同》,显示师某作为甲方代表签名。

法院判决结果

  1. 师某需在10日内支付荥阳某有限公司货款148225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3.1%从2025年2月13日起算);
  2. 驳回荥阳某有限公司对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核心风险警示:签字不等于担责,企业交易必须"认准人"!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常踩的大坑——误把"经手人"当"责任人"
荥阳某有限公司以为陈某在工地对账单上签字,就是欠款方,结果法院一查:陈某只是拿工资的打工仔,真正该付钱的是工程老板师某。关键原因有三点:

  1. 身份要核实:陈某提交了工资约定、离职证明、师某的书面说明等完整证据链,证明自己只是员工。而公司没拿出任何证据证明陈某是合伙人或负责人;
  2. 合同相对性原则:货是送到师某承包的工地,师某才是实际使用方和受益人。员工签字只是履行职务,就像前台代收快递不等于要自掏腰包付款;
  3. 催款对象很关键:张某一直直接找师某要钱,侧面印证交易对象是师某而非陈某。

给企业的3条保命建议
签单前必查"三件套"

一句话总结:员工签字只是"传话筒",企业追款必须"找对庙门"!别等打官司才发现——你以为的"老板",可能只是个拿工资的"小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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