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承诺“有钱就还”不等于债务加入,企业如何避免连带责任风险-新郑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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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4)豫0184民初1465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原告李某、王某系夫妻,经刘某认识李某乙。原告通过李某乙向李某丙、樊某及新郑市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借款。李某丙与樊某于2006年登记结婚,2020年离婚;李某乙与刘某系夫妻,是李某丙的父母。某公司成立于2013年,为自然人独资公司,2017年法定代表人由李某丙变更为杨某。
2014年7月至2016年6月,李某丙、樊某及某公司向李某、王某借款60万元,出具5张借据(4张给李某、1张给王某)。借据上均有李某丙签名及个人印章、樊某签名按指印,并加盖某公司公章。借款后仅2014年支付过一个月利息1500元,本金一直未还。2024年,李某找李某乙协商还款时录音,其中李某乙说“我有了你放心我还会给你”“有了我给你,没了你也……”,但未明确表示“和他们一起还债”。原告要求李某丙、樊某、某公司还款,并主张李某乙、刘某构成债务加入应连带还款,杨某作为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也应担责。
法院判决:李某丙、樊某及某公司需偿还60万元借款及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日2024年11月12日起算);驳回原告对李某乙、刘某、杨某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模糊口头承诺≠债务加入,企业必须警惕两大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是“老赖不还钱”,实则暴露了企业常见的法律盲区:口头承诺“有钱就还”不等于法律上的“债务加入”。法院明确指出,债务加入必须有第三人明确表示“和债务人一起还债”(比如“这笔钱我负责”“我和他们共同承担”),而李某乙说的“我有了就还”只是模糊表态,法院认为这仅是“有钱时帮忙”的客套话,不能算数。
对企业而言,这种风险太常见了!尤其在以下场景极易“踩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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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高管口头承诺“公司债我兜底”:
比如本案中李某乙是公司监事(类似高管),他随口说“房扒了就还钱”,但没签书面协议。结果公司倒闭后,债权人想拉他个人垫钱,法院直接驳回。企业教训:若你作为股东或高管,想帮公司借钱或还款,必须签书面债务加入协议,写清“本人自愿与公司共同承担XX债务”。切忌在饭局、微信里说“放心,我搞定”,这种话录音了也没用! -
法定代表人变更后“旧债新偿”陷阱:
某公司2017年换法定代表人杨某,但借款发生在2014-2016年。原告想“抓现任法人顶债”,法院却说:法定代表人≠公司债主!除非能证明杨某个人财产和公司混同(比如用自己卡收公司货款),否则旧债和他无关。企业教训:- 作为债权人:借钱给公司时,必须要求法定代表人个人签字担保(写明“个人连带责任”),不能只认公章。
- 作为公司:换法人时要书面交接债务,避免新法人被“坑”;日常经营必须公私账户分开,别用个人微信收公司货款,否则可能被认定“财产混同”要个人还债!
关键防范建议:
- 借钱给企业? 一定要签规范借据:写清借款人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担保),避免现金交付(银行转账备注“借款”),录音录像必须有“明确还款承诺”(例:“我李某乙个人担保此债务”)。
- 企业借钱? 股东/高管别乱承诺,需债务加入就签协议;换法人时清理债务,绝不混用个人和公司账户——这是法院认定“个人要还债”的核心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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