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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需证据确凿,否则追偿难成功-仙桃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仙桃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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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案号:(2024)鄂9004民初703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4年3月22日12时,案外人李某驾驶车牌号为鄂A2小型轿车在仙桃市仙西路“汉江消防支队”门前路段,与周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鄂MD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当地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现场处理,李某与周某协商一致,确认周某负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车牌号为鄂A2****小型轿车的所有权人为案外人李某,该车在中国某甲财保武汉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2024年3月26日,该车在武汉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产生费用13034.22元,李某在维修结算单上签字确认。2024年4月3日,李某将向周某请求赔偿的权利全部转让给中国某甲财保武汉中心支公司。2024年4月12日,中国某甲财保武汉中心支公司向李某支付了11380元保险金。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周某需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中国某甲财保武汉中心支公司支付11380元理赔款;但驳回了中国某甲财保武汉中心支公司要求中国某乙财保华容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同时未支持其主张的利息损失。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子的核心教训是:企业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光有“权利”不够,必须拿出“铁证”。什么意思?简单说,当保险公司像本案中的中国某甲财保武汉中心支公司一样,替客户(李某)垫付了修车款后,法律允许它“站到客户位置”向肇事方(周某)追讨。但法院只支持了它对周某的追偿,却驳回了它对中国某乙财保华容支公司的追偿请求——原因不是它没权利,而是它没证据!

具体来说:

对企业(尤其是保险公司、物流公司、运输企业等常涉及事故赔偿的行业)的警示:

  1. “谁主张,谁举证”不是口号,是生死线
    代位求偿时,企业必须像收集“救命稻草”一样保存证据:事故现场照片、交警责任书、维修明细、保险合同、权利转让文件……少一样,就可能像本案一样“赢了道理,输了官司”。
  2. 追偿对象要查清,别“乱枪打鸟”
    本案中,中国某甲财保武汉中心支公司明知周某开的是三轮摩托车,却未核实其是否投保、投了哪家公司,就贸然起诉另一家保险公司。结果?白花诉讼费!行动前务必查清:对方是否有保险?保单号是多少?保险公司全称是什么?(可通过交管平台或直接索要保单复印件验证)
  3. 内部流程要闭环,别让证据“掉链子”
    很多企业事故处理流程松散:理赔员只管赔钱,没人跟进追偿证据。建议设立“证据专员”,在支付理赔款时同步要求客户签署《权利转让书》,并立即收集对方投保信息。记住:垫付出去的每一分钱,都要有“追回来”的证据链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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