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连续违约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行使抵押权-仙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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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9004民初416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7年9月21日,宋某红、胡某彪因购房需要向某某分行申请贷款800000元,二人均在《个人借贷业务申请表》尾部的(共同)申请人及配偶栏、抵/质押人(共有人)栏签名。2017年12月11日,宋某红、胡某彪与某某分行签订了编号为42**809《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捌拾万元整;借款用途为购买住房,购买的房产位于仙桃市某某馆9-1-1701室;借款期限240个月,实际借款期限和具体起止日期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利率采用基准利率方式,执行利率以借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百分之壹拾后确定,借款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执行利率按1.4.1约定的第(3)种方式进行浮动(即自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1月1日起调整);还款方式为等本递减还款,还款周期为壹个月,还款日为每期末月的借款发放日对应日;借款人未按双方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逾期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或1年期LPR)调整,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或1年期LPR调整后一个工作日)起罚息利率相应调整;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借款期限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在借款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借款执行利率计算复利,逾期借款的应付未付利息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等与借款凭证记载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借款人未按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提前行使担保权;宋某红、胡某彪以其购买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合同尾部处,宋某红在借款人栏和抵押人栏签名捺印,胡某彪在抵押人栏签名捺印。双方当事人对案涉房屋办理了抵押权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鄂(2018)仙桃市不动产证明第04号,不动产权证书号为鄂(2018)仙桃市不动产权第0**4号。2017年12月30日,某某分行向宋某红发放贷款800000元并出具《借款凭证》,载明:借款金额为800000元,借款用途为购买住房,借款日期为2017年12月30日,到期日期为2037年12月29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金递减还款,还款日为每月30日,执行利率5.39%,逾期利率为7.007%。后宋某红未按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贷款合约基本信息》显示:截至2024年11月25日,宋某红共欠借款本金564155.99元,利息27839.94元;截至2025年6月5日,宋某红共欠借款本金542492.3元,利息22095元。
某某分行为实现债权,于2024年8月28日与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由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某某分行代理人,就某某分行与包括宋某红、胡某彪在内的借款人合同纠纷提供代理服务。2025年5月21日,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向某某分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总金额37442元,备注显示"宋某红8880"。
法院判决结果:宋某红、胡某彪夫妇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银行借款本金542492.3元及相应利息;银行对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宋某红、胡某彪还需支付银行律师服务费8880元和诉讼费4859.98元。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子看似是银行追债的普通案例,实则给所有企业敲响了警钟:合同管理不到位,可能让你的权益"打水漂"!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来帮您看透这个案子的关键点,避免踩坑。
1. "白纸黑字"不等于万无一失
这个案例中,银行和借款人签的合同里写的是"逾期利率上浮50%",但借款凭证上写的是"上浮30%"。法院最终按照借款凭证的30%来算,而不是合同里的50%。为什么?因为合同里明确写了"合同记载与借款凭证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为准"。
企业风险点:很多企业以为签了合同就高枕无忧,却忽略了实际履行中的各类单据。比如销售合同约定"货到付款",但送货单上却写着"30天账期",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很可能按送货单认定。
防范建议:
- 所有业务单据(送货单、验收单、对账单等)必须与合同约定保持一致
- 在合同中明确各类单据的法律效力顺序
- 建立合同履行全程跟踪制度,确保"言行一致"
2. "提前收回贷款"条款救了银行
银行能在借款人只还了几年款的情况下就要求一次性还清全部贷款,关键就在于合同里明确约定了"借款人未按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
企业风险点:很多企业合同里只简单写"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却没有具体约定什么情况下可以终止合同、如何计算损失。等真的发生违约,才发现索赔困难。
防范建议:
-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情形和救济措施(如:逾期付款超过15天,守约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支付合同总额20%违约金)
- 对于分期履行的合同,设置阶段性违约条款
- 保留合同解除权的证据链(如催款函、违约记录等)
3. 配偶签字让债务"跑不掉"
虽然贷款是以宋某红名义借的,但因为胡某彪作为配偶在申请表和合同上都签了字,法院认定这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胡某彪没签字,银行可能只能向宋某红单独追偿。
企业风险点:与已婚人士做生意时,如果只让一方签字,可能面临债务被认定为个人债务的风险。特别是大额交易,配偶不知情的话,执行起来很困难。
防范建议:
- 与自然人交易时,确认其婚姻状况
- 大额交易尽量要求配偶共同签署文件
- 留存能证明交易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证据(如将款项直接用于家庭开支)
4. 抵押登记才是"真保障"
银行之所以能对房产优先受偿,是因为他们办了正规的抵押登记。如果只签了抵押合同没登记,银行就只能和其他普通债权人一起排队要钱,很可能血本无归。
企业风险点:很多企业接受抵押时,以为签了抵押合同就安全了,殊不知不动产抵押必须登记才生效。动产抵押也需注意登记对抗第三人的规则。
防范建议:
- 接受不动产抵押必须到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
- 动产抵押要及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登记
- 定期核查抵押物状态,防止被转移或二次抵押
5. 律师费也能让对方"埋单"
银行成功让借款人承担了8880元律师费,就是因为合同里明确约定"违约致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企业风险点:很多企业打官司赢了,却因为合同没约定律师费由谁承担,只能自己承担这笔不小的开支,相当于"赢了官司亏了钱"。
防范建议:
-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守约方因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 保留好所有维权费用凭证
- 律师费约定要合理,明显过高的可能不被法院支持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小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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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是签完就完事:建立合同履行台账,定期检查对方履约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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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据管理要像管钱一样严:每张送货单、验收单都可能成为法庭上的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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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措施要"落地生根":不动产抵押不登记=没有抵押,动产质押不交付=没有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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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条款要具体可行:不要写"按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而要明确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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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证据要像侦探一样细心:从合同谈判到履行完毕的所有沟通记录都可能成为证据
作为征和律师事务所的企业法律顾问律师,我们深知企业最需要的是"防患于未然"的法律服务。我们提供量身定制的法律顾问服务,帮助企业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从源头降低法律风险。我们的服务具有极高的性价比,特别推出"先试用满意后付款"模式,让您真正体验到专业法律服务的价值后再决定是否长期合作。选择征和,让法律成为企业发展的助推器,而不是事后救火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