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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按实际工程量结算企业未提异议却支付部分款项将被视为认可合同金额-当阳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当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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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582民初54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当阳市某花卉园艺场系一家从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个体工商户。2022年4月10日,山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甲方)与承包人当阳市某花卉园艺场(乙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沪渝蓉高铁武宜段WYZQ-6标项目经理部三分部绿化工程)》,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等内容。其中合同第四项约定:"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壹拾贰万陆仟叁佰玖拾元整(126390元);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综合单价。结算以实际工程量结算"。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2项约定:"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工程竣工、并经甲方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付至合同价款的97%;余款为结算金额的3%,作为本工程的质保金,待本工程保存养护期过后七天内无息返回。"第14项竣工结算约定:"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资料7天内完成初步审核,45天内委托第三方单位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承包人依据发包方提供的结算审核报告提交竣工结算支付申请,发包人在接到申请后14天内完成支付。"2022年6月30日,当阳市某花卉园艺场向山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157139元(含税)的发票。

同时查明:2022年12月12日,于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了500000元,交易附言:当阳制梁场绿化款。2023年5月26日,于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了100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当阳市某花卉园艺场经营者王某陈述双方在洽谈完毕合作事宜后即开始施工,后期签订合同。案涉工程施工后,山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均是通过微信和电话安排工作,工程施工一段时间后,山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再未安排人员到达施工现场。工程的养护期截止2022年7月。对方对于工程质量是认可的,后期也是山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动通过电话联系要求提交清单结账,对方认可清单价格后当阳市某花卉园艺场于当日开具了发票。后续山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以及微信转账的方式分两次支付了60000元工程款。

法院最终判决:山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当阳市某花卉园艺场合同款97139元。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的核心问题在于:合同最初约定价格是12.6万余元,但实际结算时变成了15.7万余元,企业没有明确反对却支付了部分款项,结果法院认定企业必须按15.7万余元支付剩余款项。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关键在于三点:

第一,合同约定"结算以实际工程量结算",但企业未及时确认变更。
很多企业在签合同时没注意看"结算以实际工程量结算"这样的条款,以为合同价就是最终价。本案中,原告后来开的发票金额比合同价高了3万多元,但被告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要求重新确认工程量,这就等于默认接受了这个新价格。就像你去餐厅吃饭,菜单上写着某菜50元,但结账时变成了60元,你没问为什么就直接付了30元,然后服务员跟你说"您已经默认接受这个价格了",法律上可能还真站得住脚。

第二,口头确认不等于书面确认,风险很大。
本案中,山东某建筑公司是通过电话让对方开票的,没有书面确认工程量变更。施工过程中,他们也是通过微信和电话安排工作,没有留下书面记录。当纠纷发生时,这些口头沟通很难作为证据。企业老板们要注意:重要的事情一定要"白纸黑字",微信聊天记录虽然能当证据,但不如正式的变更确认单可靠。

第三,支付部分款项可能被视为认可全部条件。
这是本案最关键的一点!山东某建筑公司支付了6万元,虽然没达到合同约定的97%,但法院认为这表明他们认可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就像你买了个手机,明明说好要验货后再付款,结果你没验货就付了部分钱,后来发现手机有问题,再想说"我不付尾款"就难了——因为你之前的付款行为已经被视为认可商品没问题。

给企业的风险防范建议:

  1. 签合同时重点关注"价格条款":看到"按实际工程量结算"、"据实调整"等字眼,一定要明确约定变更确认流程。比如规定:工程量变更必须双方书面签字确认,否则不生效。

  2. 收到大额发票先别急着付款:本案中,原告开的发票比合同价高了20%多,但被告直接收下了发票。正确做法是:收到超出合同金额的发票,应先核对工程量清单,确认无误后再付款,或者在付款时备注"此付款不代表认可最终金额"。

  3. 建立工程变更书面确认制度:施工过程中如有增减项,务必让对方出具《工程量变更确认单》,双方签字盖章。不要怕麻烦,省了这一步可能要多付几万甚至几十万。

  4. 分阶段付款要设置明确节点:合同中不要只写"工程竣工后付款",而要具体到"完成地基后付30%,主体结构完工后付40%"等可量化的节点,并约定每个节点需要提交的验收文件。

  5. 别学本案被告"玩失踪":山东某建筑公司收到起诉后连庭都不出,结果法院只能根据原告单方面说法判案。收到法院传票一定要重视,及时委托律师应诉,否则等于把胜诉权拱手让人。

记住:在商业合作中,"默认接受"往往比"明确拒绝"更容易产生法律风险。企业负责人可能觉得"都是熟人,没必要太较真",但一旦发生纠纷,法律只看证据,不看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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