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催收欠费必须保留书面证据,否则违约金可能打水漂-当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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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582民初1899号
审理法院:当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8年10月1日,宜昌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阳分公司与冯某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冯某的某小区某栋某单元某号房屋(建筑面积125.17平方米)物业服务费按0.90元/平方米/月计收,每年1月缴纳,逾期按日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2021年12月28日,当阳市华强某城业主委员会与该公司签订《华强某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调整为1.10元/月/平方米(含电梯运行维护费),每年元月缴纳,逾期需经书面催缴3次后才支付违约金。冯某自2019年10月1日起欠缴物业费,该公司交费至2019年10月1日。
法院判决:冯某需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的物业费8549元及部分违约金(仅2019年、2020年、2021年欠费的违约金按当年LPR利率计算),但驳回电梯费诉求和2021年12月31日后的违约金请求。理由是:前期合同违约金约定过高被调低;后期合同因公司未证明“书面催缴3次”,违约金不被支持;电梯费在前期合同未明确约定,后期已包含在物业费中。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物业公司赢了,但实际“少赚”了违约金,根源在两个细节:合同条款不严谨和催收证据没留好。咱们用大白话拆解风险点,帮企业避开“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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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别写太高,否则法院直接砍掉一半
判决书里提到,前期合同约定“日千分之三滞纳金”(相当于年化109.5%),法院觉得太狠,直接按银行LPR利率(约4%左右)重算。结果公司少收了大笔钱!
风险提示:企业签合同时,违约金千万别图一时痛快写“日千分之三”“翻倍赔偿”。民法典规定,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就可能被认定为“过高”。建议:- 直接写“按LPR利率1.3-1.5倍计算”,既合法又容易执行;
- 如果客户欠钱,先算清实际损失(比如利息、催收费用),再定违约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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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必须留“纸面证据”,光打电话发微信没用
后期合同明明写了“书面催缴3次才付违约金”,但公司拿不出催缴记录,法院直接说“证据不足,违约金免谈”!
风险提示:催款不是发个微信就算完。企业必须做到:- 用邮政EMS寄书面催缴函(保留邮寄单+签收回执),这是法院认可的“铁证”;
- 每次催缴记录存档:日期、内容、对方是否签收;
- 如果走线上,用企业邮箱或官方APP推送(避免个人微信),并设置“已读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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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要“傻瓜式”清晰,别让费用变糊涂账
电梯费在前期合同没写清楚,法院就不支持;后期合同写明“1.1元含电梯费”,才保住这部分钱。
风险提示:- 费用项目列明细:比如“物业费1.1元/㎡(含电梯维护、垃圾清运)”,别写“其他费用另行通知”;
- 新旧合同衔接时,主动给客户发书面说明(例:“自X月起,原0.9元调整为1.1元,含电梯费”),避免扯皮。
一句话总结:欠费追讨不是“发个通知就能赢”,企业必须把合同写明白、证据留扎实,否则赢了官司也少拿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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