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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未获版权许可播放歌曲要赔偿,疫情期间营业也应取得许可-荆门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钟祥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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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案号:(2021)鄂08民初5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是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我国唯一音像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索尼音乐娱乐(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等公司系依法取得音像节目著作权的权利人,与音集协签订了授权合同,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授予音集协管理。

2020年10月9日,音集协委托代理人在钟祥市鸿某大酒店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点播了283首音乐电视作品,经比对,与音集协提交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三辑)》收录的同名音乐电视作品一致。

鸿某大酒店辩称2019年其营业执照无KTV经营范围,无法经营KTV;2020年3月6日至2021年3月3日,酒店被钟祥市人民政府整体征用作为隔离酒店,未对外营业。经查,鸿某大酒店2019年3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餐饮、住宿、会议服务;2020年3月30日核准的经营范围增加了KTV、房屋出租等内容。

法院认为,2019年鸿某大酒店未登记KTV经营范围仅能证明其未取得KTV经营许可,但未取得KTV经营许可并不等同于未对外经营KTV。2020年10月9日,鸿某大酒店确实在经营KTV业务,播放了音集协管理的283首音乐电视作品,构成侵权。考虑到新冠疫情对KTV行业的影响,法院酌定侵权期间为400天,而非原告主张的2年。

判决结果:鸿某大酒店立即停止使用音集协管理的全部音像作品;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35233元;驳回音集协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这个案例给所有KTV经营者敲响了警钟:即使没有KTV经营范围,只要实际提供点歌服务,就可能构成版权侵权;即使在疫情期间,只要实际营业,就应当取得版权许可

很多KTV经营者存在一个误区,认为"我们没有KTV经营范围,所以不用付版权费"。本案中,鸿某大酒店2019年营业执照确实没有KTV项目,但法院明确指出:未取得KTV经营许可不等于没经营KTV业务。只要你在包房里装了点歌系统,让消费者点歌唱歌,就构成了对音乐作品放映权的使用,必须获得版权方许可。

另一个常见误区是"疫情期间政府征用,我们没营业,不用付版权费"。鸿某大酒店被政府征用为隔离酒店,但法院发现他们在2020年10月9日仍在营业,因此仍需为这段时间的版权使用付费。特别要注意:即使被政府征用,如果部分区域仍在营业,那部分区域仍需取得版权许可。

很多经营者还误以为"版权费标准太高,不合理"。音集协主张湖北地区标准为8.3元/天/终端,但法院综合考虑疫情等因素,最终判定为4元/天/终端。虽然法院会酌情调整,但不等于可以不付费。最稳妥的做法是主动与音集协签订许可协议,获得合法授权。

企业防范建议

  1. 主动取得版权许可:KTV开业前,务必与音集协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获取合法授权。不要等到被起诉才想起来办理。

  2. 核实经营范围:如果实际提供KTV服务,应及时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增加"KTV"项目,避免"无证经营"风险。

  3. 特殊时期更需谨慎:疫情期间即使部分营业,也要确保版权合规。建议与音集协协商特殊时期的使用费标准。

  4. 保留合法证据:妥善保管与VOD系统供应商的合同,确认系统预装歌曲的版权情况;保留已支付版权费的凭证。

  5. 定期自查:每季度检查点歌系统中的歌曲版权状态,及时删除无授权歌曲。

很多企业认为"我只是一家小KTV,不会被盯上"。但音集协作为全国性组织,经常进行区域性集中维权,采取"一城一诉"策略,小KTV同样面临被诉风险。与其事后花大价钱打官司,不如事前花小钱买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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