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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逾期未还金融借款需承担还本付息责任,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松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松滋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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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18年1月17日,原告湖北松滋某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松滋市宏某豆制品加工厂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公司部借字2018年010号),约定:借款9000000元用于借新还旧,期限24个月,年利率7.5%,分期还款,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1日;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的,在上述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30%罚息。原告按约定向被告发放贷款。
2015年3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公司部抵字2015019号),约定被告用位于松滋市新江口街道古环路的房产〔松滋市房权证新江口镇字第2××8号、松滋市房权证新江口镇字第2××5号、松国用(2005)第0××0号〕担保其从2015年3月27日至2020年3月27日在最高债权额6000000元的限度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松滋市房他证新江口镇字第2××7号、松他项(2015)第0××9号〕。
2015年11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公司部抵字2015036号),约定被告用位于松滋市新江口街道古环路的房产〔松滋市房权证新江口镇字第2××6号、松国用(2006)第0××9号〕担保其从2015年11月23日至2020年11月23日在最高债权额3000000元的限度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鄂(2015)松滋市不动产证明第0××8号〕。
2020年1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展期协议》,约定将9000000元借款展期,期限为2020年1月17日至2022年1月17日,展期年利率为4.55%,除展期协议约定内容外,原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其他条款仍然有效。现欠利息及罚息合计1415621.82元,在半年内偿还现结欠利息1219403.05元,结清后对所产生的罚息196218.77元进行减免;展期后如出现逾期状态,则恢复原利率7.5%。
截止2022年1月17日,被告下欠贷款本金9000000元、利息2572399.73元,合计11572399.73元。原告催讨无果,遂提起本案诉讼。

判决结果

  1. 被告松滋市宏某豆制品加工厂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合计11572399.73元,并从2022年1月18日起以本金9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5%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2. 原告对被告用于抵押的两处房产,分别在6000000元、3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617元,由被告负担。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提示

核心观点

企业风险提示

  1. 审慎签订借款及担保合同:企业在签订相关合同时,务必逐字逐句审核条款,明确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核心内容,避免因误解合同条款导致违约。
  2. 主动沟通应对还款困难:若因经营不善等原因无法按时还款,应第一时间与金融机构联系,协商展期、调整还款计划等解决方案,切勿消极拖延,否则会导致罚息累积、抵押物被处置等更严重的后果。
  3. 理性评估抵押担保风险:企业以资产提供抵押担保时,要充分考量自身的还款能力和抵押物的重要性,避免因盲目担保导致企业核心资产流失,影响正常经营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