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安置房买卖中购房人需直接向开发商支付房款,村委会不承担连带责任-阳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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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222民初414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6年5月16日,阳新县政府会议纪要确认某镇某丰村、高某村两个避险解困安置点项目由阳新县某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建设,房屋造价按建设成本价核算。2016年5月18日,阳新县某镇人民政府作为甲方、阳新县某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乙方和某镇某丰村村民委员会作为丙方签订《某镇某丰村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建设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由阳新县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房屋建设部分资金以招投标中标价格为依据,由某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某丰村村民委员会全额收取并及时支付给投资公司。项目于2017年2月28日开工,2019年6月3日竣工验收完毕。2019年5月4日,某丰村村民委员会与部分村民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符合避险解困政策的建房户在交款达70%(20万元)可装修入住,余款在合同签订一年内付清。石某良根据某丰村村民委员会分配方案入住使用位于某镇某丰村石某组37号安置房(建筑面积411.58平方米)。某丰村村民委员会仅向投资公司支付741万元房屋建设资金,而原告方审定的房屋造价为878.77元/平方米。石某良已支付房款50000元,尚欠311684元未付。经调查,当地同时期同类型房屋造价约700元/平方米。
法院判决:石某良需向阳新县某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安置房款246337.6元(按720元/平方米计算)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驳回投资公司要求某丰村村民委员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指南
为什么村委会不担责?关键看合同角色定位
本案最值得关注的点是:虽然三方协议约定村委会负责"收取并支付"房款,但法院认为村委会只是"中介"角色,购房人石某良仍需直接向开发商付款。为什么会这样?原因很简单——村委会既不是房屋所有者,也不是买卖合同的直接签约方。就像你去商场买手机,商场物业不会因为收了你钱就替手机厂商担责一样。法院认定投资公司与购房人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关系,村委会只是协助分配的角色。
企业常踩的3个大坑,这样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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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体模糊=钱难收
本案中,协议写"村委会负责收取并支付",但没明确购房人是否要直接对开发商负责。结果开发商起诉时,村委会不接招(甚至没出庭),钱还得找一个个村民要。
→ 防坑指南:在类似扶贫安置项目中,必须让购房人在《安置协议》上直接签字承诺付款,或在三方协议中写明"购房人未付款时村委会承担代付义务"。别让责任链条断在中间环节! -
价格认定要留证据
开发商主张878元/㎡,法院却按720元/㎡判,因为没证明这个价格的合理性。当地市场价才700元/㎡,你的成本核算再精细,没第三方评估报告也白搭。
→ 防坑指南:- 开工前做书面造价确认(三方盖章)
- 留存建材采购发票、施工日志等原始凭证
- 遇到政府定价项目,提前取得物价部门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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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项目"不等于"零风险"
很多企业觉得"有政府红头文件就稳了",但本案中县政府会议纪要只说"按成本价核算",没明确付款流程。结果741万已收的房款,村委会只转交了24.6%,开发商却不能找村委会追讨。
→ 防坑指南:- 政府文件是"方向",合同才是"保障"——把红头文件内容转化为具体合同条款
- 要求镇政府在协议中承诺"监督村委会及时转付"(本案协议写的是"督促",法律效力弱很多)
给企业的真心话
扶贫安置项目往往涉及民生,企业容易出于信任简化流程。但本案提醒我们:越是"做好事"的项目,越要守住法律底线。别因为对方是村委会就放松合同管理——他们的公章不等于你的钱袋子。建议在项目启动前做三件事:
✅ 找专业律师梳理三方权责(特别要明确购房人直接付款义务)
✅ 为每套房建立独立付款档案(保留村民签收记录)
✅ 设置付款节点预警机制(如逾期30天自动触发催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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