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租赁房屋引发火灾致相邻方受损,承租方未尽消防安全义务需担主责-应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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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租赁房屋引发火灾致相邻方受损,承租方未尽消防安全义务需担主责-应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一审案号:(2020)鄂0981民初1712号
- 二审案号:(2021)鄂09民终1372号
- 审理法院:一审为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二审为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一)案件事实
2015年10月22日21时20分许,位于应城市彭吕社区吕湾的50号门店东北角小房间内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25平方米,无人员伤亡。应城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排除雷击、外来火源、人为放火,不排除电器线路故障、遗留火源引起火灾。
发生火灾时,50号门店系代某租赁用于塑钢、铝合金门窗、栏杆制作销售;相邻的51号门店为应城锦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湖北锦尚新时空庆典有限公司)租赁,用于存放音响、灯光启动球、泡泡机、电缆、道具类、布艺类、花艺类、铁艺类等物资,两门店之间仅以木质门板隔断。
火灾发生后,锦尚公司向应城市公安局消防部门申报财产损失385000元,消防部门统计其损失为267900元。诉讼过程中,经一审法院委托,应城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鉴定结论,认定锦尚公司受损物品价格为212453元,锦尚公司为此支出鉴定费2500元。
另查明,代某与李某于2010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2015年4月27日已办理离婚登记,李某并非案涉50号门店的经营业主。锦尚公司曾因起诉被告主体错误被驳回起诉,后于2017年7月10日变更为现名称。
(二)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代某承担本次火灾80%的责任,赔偿锦尚公司财产损失及鉴定费共计171962.4元,李某不承担责任;代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法律风险提示
1. 承租方需严格履行租赁房屋消防安全义务
作为租赁房屋的实际使用和管理者,承租方必须定期检查房屋电气线路、及时消除火源隐患,尽到消防安全管理义务。本案中,火灾起火点位于代某租赁的门店内,虽消防部门未明确具体起火原因,但排除了外来等无关因素,代某无法证明自己尽到了合理的消防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被认定需承担主要责任。
企业租赁房屋用于经营或仓储时,务必建立消防安全检查台账,定期排查电气线路老化、遗留火种等隐患,避免因疏忽引发火灾而承担侵权责任。
2. 相邻场所防火分隔需符合安全标准
企业在租赁场地存放物资时,要注意与相邻场所的防火分隔措施,避免使用木质等易燃材料作为隔断。本案中锦尚公司与代某的门店仅用木质门板隔断,加速了火势蔓延,扩大了财产损失,锦尚公司因此被认定需自行承担20%的责任。
企业应选择防火阻燃材料进行场所分隔,同时根据存放物资的易燃性,合理规划仓储布局,如将易燃物资与其他区域保持安全距离,配备必要的灭火设备,降低火灾蔓延风险。
3. 火灾损失主张需留存有效证据,异议需及时提出
发生火灾后,企业应及时向消防部门申报损失并配合调查,留存好物资采购凭证、库存清单等核心证据;若进入诉讼程序,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需在法定期限内申请重新鉴定并提供相反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代某虽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也未提供证据反驳,法院最终采信了鉴定结果。
4. 明确责任主体,避免诉讼程序延误
企业提起侵权诉讼前,需准确核实被告主体信息,避免因主体错误导致起诉被驳回,延误维权时机。本案中锦尚公司曾因起诉被告主体错误被驳回起诉,后续变更名称后才重新提起诉讼,耗费了更多时间成本。企业可在起诉前通过工商登记、租赁合同等文件确认责任主体,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