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主次责任损失按比例分担,保险公司需依约履行理赔义务-应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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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2)鄂0981民初252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1年12月9日10时50分许,程某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沿应城市体育场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沿应城市东大街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右转弯魏某驾驶的车牌号为KF××××的小型客车相撞,造成程某受伤,二轮电动自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应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程某负主要责任,魏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程某经鉴定颅脑损伤遗留左耳听力障碍构成九级残疾,误工期120天,后续治疗费1000元,1人护理期30天,营养期60天。案涉小型客车登记在应城市陈某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某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魏某为程某垫付医疗费1044.8元后,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程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结果:1.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某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程某各项损失183029.57元;2. 魏某赔偿程某鉴定费930元,扣除已垫付的1044.8元,程某收到保险赔偿款后返还魏某114.8元;3. 驳回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法律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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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划分明确后,损失按比例承担
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主次责任后,法院酌定7:3的责任比例分担损失,这是交通事故纠纷的常见处理原则。对于拥有运营或公务车辆的企业来说,首先要强化驾驶员的交通规则意识,减少事故发生概率;若不幸发生事故,需配合交警部门完成责任认定,明确自身责任边界,避免因责任认知不清导致后续理赔或诉讼中处于被动。 -
保险格式条款不能随意免除理赔责任
保险公司主张“非医保用药不予赔偿”,但法院认定该条款属于免除自身责任、加重被保险人义务的无效格式条款。企业作为投保方,要清楚: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并非都能约束双方,若保险公司以此类不合理条款拒赔,企业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同时投保时要仔细核对保险条款,明确理赔范围和免责情形,选择保障全面的保险产品。 -
企业需明确车辆所有人与驾驶员的责任边界
本案中车辆所有人应城市陈某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未被判决承担责任,主要因驾驶员魏某的责任由保险和自身承担,但如果驾驶员是在履行企业职务过程中发生事故,企业可能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企业要加强驾驶员管理:做好岗前安全培训、定期开展交通法规教育,明确驾驶行为规范;同时完善车辆使用制度,避免员工私用车辆引发事故后牵连企业。 -
垫付费用务必留存凭证,方便后续一并处理
魏某垫付医疗费后因留存了有效凭证,法院在判决中直接处理了费用返还问题。企业或其驾驶员若在事故中垫付费用,一定要保留好医疗费票据、转账记录、收条等凭证,否则后续可能因无法举证导致自身利益受损。 -
鉴定意见的采信有法定标准,无充分理由不得随意申请重新鉴定
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未被法院准许,原因是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原鉴定存在违法或不合理情形。企业遇到类似情况时,若对鉴定意见有异议,需举证证明鉴定机构/人员无资质、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法定情形,否则申请不会被支持,还会额外增加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