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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逾期交货可致合同解除并赔偿损失-应城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应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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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0)鄂0981民初149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0年4月28日,仙桃某宏防护有限公司与应城某润产业用布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编号为20200428001的《销售合同》,仙桃某宏公司向应城某润公司采购5吨熔喷布,交易金额为225万元。仙桃某宏公司分三次向应城某润公司累计支付225万元,按合同约定应城某润公司应于2020年5月15日开始供货,每天供货1000公斤,至协议签订的数量供货完毕。因应城某润公司未按约交付产品,后双方又于2020年5月27日签订编号为20200527001号《销售合同》进行补充约定,产品交易金额变更为100万元,应城某润公司应于2020年5月29日开始供货,并于2020年6月10日前返还仙桃某宏公司多付货款125万元。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经仙桃某宏公司多次催告,应城某润公司仍不能供货并退还多付货款,导致仙桃某宏公司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仙桃某宏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应城某润公司公证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并要求应城某润公司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返还预付货款225万元,但应城某润公司仍不按约定履行。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两份《销售合同》于2020年7月1日解除;应城某润公司需返还仙桃某宏公司货款225万元,并从2020年4月29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驳回仙桃某宏公司要求赔偿5万元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风险警示:合同履约别踩这3个"雷"

1. "拖时间"就是"埋炸弹"
本案中,应城某润公司辩称"仙桃某宏公司没提供样品检测结果,所以不能交货",但法院直接驳回了这一理由——因为合同里根本没约定检测流程!很多企业以为"口头说好就行",但法律只认白纸黑字。风险点:如果合同没写清楚验货规则,供应商不能以"等检测结果"为由拖延交货,否则直接构成违约。

2. "时效性"产品更要抢时间
熔喷布是疫情期间的紧俏货,合同约定5天内必须供完5吨货(每天1吨)。可应城某润公司拖了30多天还没发货,法院明确说:"时效性显而易见,拖这么久等于让买家目的落空"。风险点:对于生鲜、防疫物资等有时效要求的商品,交货时间就是生命线。哪怕合同写"5月29日左右供货","左右"也不能超过合理期限(本案5天变30多天直接踩红线)。

3. 催货证据要"铁证如山"
仙桃某宏公司做对了一件事:用公证送达的方式发《解除合同通知书》。这相当于在法院面前"按了手印",证明自己催过货、给过机会。风险点:普通微信催货可能被对方说"没看到",必须用邮寄、公证等可追溯的方式留痕。否则就像打官司没带子弹,再有理也赢不了。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合同里写死关键点:交货日期精确到日(别写"左右"),验货流程写清"谁检测、几天出结果、不合格怎么处理";
收钱后立刻行动:收到预付款就启动生产/备货,别等最后一天;
催货留"铁证":重要催告用邮政EMS(备注文件名称)或公证送达,微信催货记得保存原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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