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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宜城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宜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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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1)鄂0684民初249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襄阳某南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李某,股东为李某,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2020年9月开始,某南公司向宜城某民建材有限公司购买水泥。2020年10月8日,某民公司、某南公司签订《水泥产品买卖合同》。合同基本约定,某南公司向某民公司购买"景阳"牌PO42.5水泥,每吨单价410元;运输方式为需方自提;自第一次供货之日起开始计算,每五百吨(或者时间达到一个月,以上两条以先到条件为准)为一结算单位,每一结算单位货款必须清零;本合同有效期限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上述合同签订后,某民公司依约向某南公司供应水泥,某南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2021年4月19日,经某民公司、某南公司对销售的水泥账后,双方出具了《应收账款对账函》,确定,截至2021年2月11日,某南公司向某民公司购买了水泥合计1443.04吨,货款合计545661元,某南公司向某民公司支付了货款合计250000元,尚欠货款295661元未支付。2021年5月19日、8月1日,某南公司两次向某民公司支付了货款合计60000元(每次30000元),至此某南公司尚欠某民公司的货款为235661元。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襄阳某南商贸有限公司向宜城某民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5661元,由李某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如果公司还不上钱,李某要用自己的钱来还),同时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6854元也由公司和李某共同承担。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子看似普通的"欠债还钱",却藏着一个让老板们睡不着觉的风险:如果你是一家"一人公司"的老板,不能证明公司钱和你个人钱是分开的,当公司欠债时,你个人的存款、房子都可能被用来还公司债!

为什么李某要"替公司还债"?

在法律上,公司本应是"有限责任",意思是公司欠债只需用公司财产偿还,股东个人财产是安全的。但本案中,李某作为襄阳某南商贸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从头到尾没拿出任何证据证明"公司钱和她个人钱是分开的"。法院只能推定:公司钱就是她的钱,她的钱就是公司钱。于是根据《公司法》规定,判决她个人要对23万多元的公司债务"兜底"。

企业老板必看的5条避坑指南

  1. 绝对不要混用账户
    很多老板习惯用个人微信收公司货款,或者从公司账户取现金买自家 groceries(生活用品)。记住:公司账户就是公司的"专属钱包",你的个人账户就是你的"私房钱袋",两者必须严格分开!每次转账都要备注用途(如"工资""货款")。

  2. 每月做"财务体检"
    即使是小公司,也要养成习惯:每月核对公司账簿,确保每一笔收支都有发票或合同对应。建议用专业财务软件记账,别拿个本子随手记——打官司时法院只认规范凭证。

  3. 每年做财务审计
    每年花几千元做一次财务审计,出具正规审计报告。这就像给公司财产做"健康证明",关键时刻能救命!本案中如果李某有2020年度审计报告,证明公司财产独立,就不会被判连带责任。

  4. 重大决定要"留痕"
    公司借钱、签大合同等重要决定,必须通过《股东决定书》书面记录,写明"经股东李某决定"。别口头说"我就是公司,我说了算"——法律只认白纸黑字。

  5. 慎重选择公司类型
    如果你打算单干,不一定非要注册"一人公司"。可以找家人或朋友当"名义股东"(占股1%-5%即可),成立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这样既保住控制权,又避免一人公司的特殊风险。

一句话总结:公司不是你的"私人金库",规范经营才能守住"有限责任"的保护伞。很多老板以为"公司是我开的,钱怎么用我说了算",结果一打官司才发现:公司欠债,个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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