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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按约偿还金融借款及展期款项 担保人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宜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宜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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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17年3月20日,聂某、刘某给湖北宜城农村商业某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出具承诺书,自愿为宜城市申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某公司)向农商行借款35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实现债权的其他应付费用。2017年3月29日,宜城市金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公司)与农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金某公司为申某公司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为实现债权的处置费用等。同日,申某公司与农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申某公司向农商行借款350万元,借款期限1年,到期日2018年3月29日,执行年利率8.4%,每月21日结息,到期还本,逾期还款在原合同约定利息基础上加收50%罚息,若申某公司违约,农商行有权宣布未还借款立即到期并收回本息。当日农商行向申某公司账户汇款350万元。

2018年3月28日,因申某公司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双方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将借款到期日延至2020年3月29日,约定了分期还款计划,其他条款不变,金某公司在担保人处盖章。同日,宜城市新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某公司)与农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20年4月26日,因申某公司仍未按约定还款,双方再次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将到期日延至2022年3月29日,重新约定了分期还款计划,其他条款不变,金某公司在担保人处盖章。同日,新某公司与农商行签订《保证合同》,聂某、刘某再次出具承诺书,均同意继续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截止到2021年6月10日,申某公司仅偿还利息503352.78元,尚欠借款本金350万元、利息及罚息756273.89元,农商行催要未果引发纠纷。

判决结果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1. 宜城市申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湖北宜城农村商业某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
  2. 宜城市金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宜城市新某实业有限公司、聂某、刘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案件受理费由上述被告共同负担。

三、法律风险提示

1. 借款企业:严格履约是规避风险的核心

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时,无论初始借款合同还是后续展期协议,都必须严格遵守还款约定,包括还款时间、金额、结息方式等。一旦出现逾期或未按分期计划还款,不仅要承担高额罚息(本案逾期后综合年利率达12.6%),还可能被金融机构要求提前偿还全部借款,同时面临诉讼、信用受损等问题,直接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周转。

2. 担保人:认清连带担保的“兜底”责任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前务必明确法律后果:当借款企业无法还款时,担保人需要直接偿还全部债务(包括本金、利息、罚息、诉讼费等),且金融机构可直接起诉担保人,无需先起诉借款企业。这种责任会直接影响担保人的资金流、企业征信或个人信用,切勿随意签署担保文件。

3. 展期操作:必须固化担保效力

办理借款展期时,金融机构和借款企业都要确认担保人的担保意愿,通过书面《保证合同》或正式承诺书的形式,明确担保人同意为展期后的借款继续承担担保责任,避免因担保失效导致债权无法得到保障。同时,展期后的还款计划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借款企业需严格执行,否则依然会触发违约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