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逾期未还金融借款需还本付息,担保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宜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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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案号:(2020)鄂0684民初3291号
-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16年9月5日,襄阳某蒂保健品有限公司股东刘某1、李某兵形成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向宜城某商行申请贷款1200万元,用于“年产2200T华蒜豆”项目建设,期限三年,股东个人同意为该贷款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此外,湖北华某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东鲁某2、鲁某1,宜城市某庆农牧有限公司股东王某、刘某富分别形成股东决议,同意各自公司为襄阳某蒂保健品有限公司的该笔1200万元贷款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期限三年,三项担保范围均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宜城某商行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处置费用等。
2016年10月13日,宜城某商行与襄阳某蒂保健品有限公司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200万元,期限36个月,自实际放款日起算,首次执行年利率9%,按月结息到期还本,罚息为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50%,借款人违约需承担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实现债权费用。同日,双方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襄阳某蒂保健品有限公司以其位于宜城市经济开发区中华大道与西城大道交汇处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为该借款在1200万元最高额内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襄阳某蒂保健品有限公司先后两次提款:2016年10月19日提取700万元,执行年利率9%,到期日2019年10月19日;2017年10月25日提取500万元,执行年利率8.265%,到期日2018年10月25日。
贷款发放前,湖北华某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宜城市某庆农牧有限公司、鲁某2、鲁某1、刘某富、李某兵、王某,以及刘某1与任某分别与宜城某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该笔借款在1200万元最高额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本息、实现债权费用等,且约定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先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因此抗辩。
截至2020年10月27日,襄阳某蒂保健品有限公司共偿还利息1497596.88元,尚欠本金1200万元、利息3095430.20元未还,引发纠纷。
判决结果
- 襄阳某蒂保健品有限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宜城某商行借款本金1200万元、2020年10月27日前的欠息3095430.20元,并支付2020年10月28日起的利息和罚息(其中700万元按年利率13.5%、500万元按年利率12.3975%计算至还清之日);
- 若襄阳某蒂保健品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宜城某商行可就其抵押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不足清偿的部分仍由襄阳某蒂保健品有限公司继续偿还;
- 湖北华某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宜城市某庆农牧有限公司、刘某富、鲁某2、鲁某1、李某兵、王某、刘某1、任某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襄阳某蒂保健品有限公司追偿;
- 驳回宜城某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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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要严守金融借款合同约定
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还本付息。一旦逾期,不仅要支付正常利息,还得承担罚息,大幅增加资金成本;同时金融机构有权通过诉讼追债,企业的抵押资产可能被拍卖、变卖,直接威胁企业的正常经营。 -
担保决策需谨慎评估风险
无论是公司还是个人,在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前,一定要全面评估被担保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还款能力。本案中多家公司和个人因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借款人逾期后被迫承担清偿责任,即便事后有追偿权,若借款人无偿还能力,保证人的权益也很难得到保障。 -
抵押担保要依法合规办理
企业用不动产做抵押担保时,必须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否则抵押权无法合法设立。已登记的抵押物在借款人违约时,金融机构可优先受偿,这意味着企业的核心资产可能被处置,对企业的生存发展影响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