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售房屋符合法定条件可排除银行强制执行-宜城执行异议之诉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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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执行异议之诉
案号:(2020)鄂0684民初216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赵某于2009年4月22日与宜城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中某·岸尚城"8幢3层03、04号房屋,并与建设银行宜城支行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该房屋一直租赁给中某酒店使用,赵某于2019年4月24日还清了贷款。
法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襄阳分行与中某公司金融借款一案过程中,于2014年11月3日查封了中某公司开发的"中某·岸尚城"项目多套房产。2016年11月2日,法院根据银行申请,又查封了该项目中尚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等。2019年4月10日,赵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中某·岸尚城"8号楼4楼4号商铺的查封。
法院认为,赵某在法院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通过租赁方式合法占有该房屋,已还清全部贷款,且未能办理过户登记非因自身原因造成,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排除执行的情形。因此,法院驳回了中国建设银行襄阳分行的诉讼请求,维持了对争议商铺的解封裁定。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常识:当企业把已经卖出去的房子再拿去给银行做抵押时,如果购房者符合法定条件,银行也没法把房子执行走!
很多企业老板可能觉得:"我把房子卖了,但房产证还没办下来,房子还是我的,我拿去抵押贷款应该没问题吧?"这个想法非常危险!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只要购房者满足以下4个条件,就能"打败"银行的抵押权:
- 在法院查封前已签好正式购房合同
- 在法院查封前已实际占有房屋(哪怕租给别人也算)
- 已经付清全部房款
- 没有办下房产证不是购房者自己的错
给企业的三大风险提示:
1. 别把"已售房源"当"抵押资产"
房地产企业经常为了融资,把整栋楼都抵押给银行。但如果其中有些房子已经卖出去了,只是还没办证,这些房子就不能算作有效抵押物。银行一旦起诉,遇到像赵某这样符合条件的购房者,法院会优先保护购房者的权益。企业不仅达不到融资目的,还可能被银行追责。
2. 及时办理网签备案,别拖拖拉拉
为什么赵某能胜诉?因为证据齐全!企业卖房后一定要及时做网签备案,这是证明房屋已售出的最有力证据。现实中很多企业为了少交税或图省事,迟迟不做网签,结果后面出问题时,说不清房子到底卖给谁了,自己要吃大亏。
3. 建立"已售房源清单"管理制度
建议所有房地产企业建立动态的已售房源台账,每次销售后立即更新,并与财务、法务部门共享。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必须向银行明确说明哪些房源已售出,不能把已售房源纳入抵押范围。否则,不仅贷款可能受影响,还可能涉嫌欺诈。
特别提醒:不只是房地产企业,其他行业也要注意类似问题。比如,把已经出售的设备、车辆又拿去抵押;把已经租赁的厂房再拿去融资。这些行为都可能引发法律风险,导致企业不仅要赔偿损失,还可能面临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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