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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开车出事故企业要承担赔偿责任-麻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麻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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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4)鄂1181民初494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4年1月6日10时27分许,原告闵某英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车载郑某甲、郑某乙)在麻城市村**入口路段逆向行驶时,与对向由被告孙某刚驾驶的鄂某****小型轿车沿麻城市金昌路由东向西直行相撞,造成原告闵某英、郑某甲、郑某乙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闵某英被送往麻城市某某医院住院治疗21天,经诊断为:1、(左)桡骨远端骨折,2、(左)尺骨茎突骨折,3、肋骨骨折。原告闵某英支付了医疗费15706.17元。此次交通事故,经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原告闵某英在此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孙某刚在此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郑某甲、郑某乙无责任。另查明:原告闵某英系从事农业生产。被告孙某刚驾驶的鄂某****小型轿车的车辆所有人为被告麻城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孙某刚系该公司员工,驾驶车辆系其职务行为。鄂某****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责任限额3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法院判决: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赔偿原告闵某英116476.54元(已扣除预付18000元);麻城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闵某英赔付鉴定费684元;驳回原告闵某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看到这个案例,很多企业老板可能会疑惑:明明是员工开车出的事,为什么企业要"背锅"?其实,这背后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则——职务行为企业担责

为什么企业要为员工的交通事故买单?

在本案中,孙某刚虽然是直接开车撞人的肇事者,但法院查明他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即为公司办事时出的车祸),所以根据《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要为员工的职务行为"兜底"。简单说就是:员工上班开车给公司办事,出事了公司要负责。

企业需要警惕的三大风险点

1. 车辆管理不规范风险

本案中,麻城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虽然给车辆买了保险,但依然要承担部分责任。很多企业存在这样的误区:以为买了保险就万事大吉。但实际上,如果企业对员工用车管理松散,比如允许无证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一旦出事,保险公司可能拒绝赔付,企业将面临巨额赔偿。

防范建议

2. 保险额度不足风险

本案中,肇事车辆购买了300万的商业三者险,这看似不少,但如果遇到更严重的事故(比如多人重伤或死亡),300万可能远远不够。而一旦保险额度用完,剩下的赔偿就要企业自己掏腰包。

防范建议

3. 事故处理不当风险

本案中,麻城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及时出庭应诉,配合保险公司处理,所以只承担了少量鉴定费。但如果企业像孙某刚一样"玩消失",不配合调查,法院很可能直接判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防范建议

给企业管理者的温馨提醒

作为企业主,您需要明白:员工开车出事故,不是"他的事",而是"你的事"。特别是销售、物流、外勤类企业,更要建立"三查三防"机制:

记住:一次严重的交通事故可能让企业多年经营成果付诸东流。与其事后"花钱消灾",不如事前做好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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