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支付赔偿后发现对方多收费如何追回?法院支持实际损失方主张权利-老河口不当得利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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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案号:(2019)鄂0682民初52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6年1月12日19时35分,周某驾驶其低速自卸货车与任国群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任国群及乘车人兰丹、任欣悦受伤,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周某的车辆在老河口某保支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伤者任国群、兰丹、任欣悦的损失经诉讼,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6)鄂0682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判令老河口某保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任国群、兰丹、任欣悦损失116133.84元。老河口某保支公司提起上诉,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调解作出(2017)鄂06民终166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老河口某保支公司赔偿三名伤者的各项损失100000元,于2017年8月1日前一次性履行;确认周某已垫付三名伤者医疗费54041.03元,三名伤者直接返还周某52000元,并确认该款项均通过老河口市人民法院领取。老河口某保支公司于2017年8月7日通过中国银行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行款往来专户支付了保险理赔金100000元,该案原、被告及保险公司均已按民事调解书履行了义务。该案原告任国群于2017年8月28日通过襄阳市政府公共服务热线12345反映老河口某二医院违规虚收医疗费用2万余元。老河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调查后于2017年10月24日作出针对任国群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认定老河口某二医院在治疗任国群、兰丹、任欣悦过程中违规多收取34458.43元,并责令老河口某二医院将违法所得34458.43元退还给原缴费者。三伤者原在老河口某二医院住院缴费及出院结算均由张某办理。伤者2016年6月10日出院时尚欠住院费12900元,张某向老河口某二医院出具欠条领取了住院费结算发票。2017年12月8日老河口某二医院根据《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向张某退还虚收医疗费的34458.43元,扣减张某原出具的欠条欠款,张某向老河口某二医院出具了21559元领条一张。伤者任国群三人不服,于2018年3月5日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老河口某二医院和周某向其返还违规收取的医疗费34458.43元。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2018)鄂0682民初550号民事判决,以三原告没有实际交纳医疗费,且保险公司已赔偿,三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利益受损,应由承担赔偿责任后的保险公司另行主张,判决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2018年11月13日老河口某保支公司获知老河口某二医院被查处虚开医疗费并已退还给了缴费者张某。老河口某保支公司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法院判令周某、张某返还老河口某保支公司29634.25元;驳回老河口某保支公司对老河口某二医院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常识:谁实际承担了损失,谁就有权追回不当得利。老河口某保支公司虽然不是直接缴费人,但因为已经向伤者支付了赔偿金,法律上就"替代"伤者成为了实际损失方,对多收的医疗费享有追偿权。
企业容易忽略的三大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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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已付完就没事了"的误区
很多企业像老河口某保支公司一样,以为赔偿款付完就完事了。但本案中,当医院被查出多收费时,保险公司才发现自己才是真正的"冤大头"。建议企业:支付赔偿后要建立"售后追踪机制",特别是涉及第三方机构(如医院、维修厂)的服务费用,要定期核查是否合理。 -
"谁收钱就该找谁退"的错误认知
老河口某二医院把钱退给了缴费人张某,导致保险公司只能找周某和张某要钱。企业要注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发生多收费,应直接退还给实际责任方",避免钱被中间人领走后追讨困难。比如在保险协议、服务合同中加入类似条款:"服务提供方若被认定多收费,应直接向[责任方名称]退款"。 -
"迟一天没关系"的拖延心态
保险公司2017年10月就知道医院多收费,但拖到2018年11月才起诉,差点错过追偿时机。法律上有"诉讼时效"限制(一般3年),但越早行动越有利。企业财务部门应建立"异常费用预警系统",发现可疑收费立即启动核查,别等钱被转走才着急。
实用防范技巧:
- 签订合同时,要求服务提供方承诺"收费符合国家规定,若被查出多收将直接退还责任方"
- 支付大额赔偿款后,向相关机构发函确认费用明细(例如给医院发函:"请确认以下伤者费用无违规收取")
- 保留所有支付凭证,并在内部建立"赔偿案件追踪表",记录关键时间节点
四、专业支持很重要
这类纠纷看似简单,但涉及多方责任认定,普通企业很难理清法律关系。就像本案中,如果老河口某保支公司提前咨询专业律师,就能在医院退款前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后续追讨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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