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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务必在保证期间内及时主张担保权利-襄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9 宜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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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1)鄂0691民初273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8年6月28日,宜城市某庆农牧有限公司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签订《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7月5日至2019年7月3日,贷款利率7.6125%,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加收50%。合同约定:若借款人未按期还款,银行有权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未付利息计收复利。

王某、李某、王某、刘某四人签订《小企业保证合同》,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到期后两年(即2019年7月4日至2021年7月3日),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时,宜城市某庆农牧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宜城市××村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截至2021年9月26日,宜城市某庆农牧有限公司尚欠借款本金1999922元、利息16041.45元及罚息523893.3元。银行在2019年、2020年两次向法院起诉,但因担保人刘某身份信息不全被裁定驳回。王某在庭审中确认,前两次诉讼中法院已向其送达法律文书。

法院判决:宜城市某庆农牧有限公司偿还全部欠款本息;王某、李某、王某、刘某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银行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银行关于违约金和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风险提示: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是担保有效的"生死线"

为什么本案成为企业风控的"警示钟"?
本案中,四位担保人(王某、李某、王某、刘某)原本以为"保证期间已过"可以脱责,但法院仍判决他们承担连带责任。关键原因在于:银行在2019年、2020年两次起诉,虽因刘某信息问题被驳回,但法院认定在保证期间(2021年7月3日前)已有效主张权利。这说明:

企业如何避免重蹈覆辙?

  1. 债权人(如银行、供应商)必做三件事

    • 📅 盯死"保证期间"倒计时: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保证期间(通常是主债务到期后2年)是"法律有效期"。到期前务必采取行动——最晚在到期日前1天,向担保人发送书面催收函或向法院递交起诉材料(保留邮寄凭证或法院回执)。
    • 💡 "起诉被驳回≠权利失效":如本案,即使因材料瑕疵被驳回,只要在保证期间内启动程序,后续补正后仍可主张权利。切勿因一次挫折放弃追索!
    • 📂 全程留痕管理:催收函用邮政EMS(备注文件名称)、诉讼材料保留法院盖章回执,避免口头催收。本案中王某的自认直接导致担保责任无法免除。
  2. 担保人(如股东、关联方)必查两点

    • ⚠️ 警惕"连带责任"陷阱:本案担保合同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意味着银行可直接要求担保人还款,无需先找借款企业。签订合同时务必看清:"一般保证"(需先执行借款人财产)和"连带责任保证"法律后果天差地别
    • 🕒 主动核对保证期间:若企业为他人担保,每年定期核查债务是否到期、债权人是否在2年内主张权利。一旦超期,立即书面通知债权人"保证责任已免除"。
  3. 所有企业通用避坑指南

    • 避免"多重违约金"设计:本案银行同时主张罚息、复利和违约金,法院以"损失已获补偿"为由驳回违约金请求。合同中违约责任设置需合理——资金损失按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1.5倍约定即可,叠加多项反而可能被认定无效。
    • 🧾 "律师费"等费用要留证据:银行因未提交律师费支付凭证而败诉。若合同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务必保留付款记录、委托合同等证据,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一句话总结:担保不是"免死金牌",更不是"无限责任"!企业无论是借钱、担保还是放贷,必须把"保证期间"当成高压线——债权人在期内行动,担保人责任难逃;担保人若发现债权人超期未主张,就是脱责的黄金时机。日常做好合同条款审核与过程留痕,才能让担保真正发挥"安全垫"作用,而非埋下"责任炸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