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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致人受伤需担责-老河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老河口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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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案号:(2020)鄂0682民初188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0年5月10日,韩某在湖北中某联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老河口光华国际施工地现场装卸废旧模板。当天下过雨,拉废旧模板的车开不到堆放处,从事废旧模板收购的老板杨某找到工地工作人员张某红帮忙,用工地塔吊把模板从堆放处吊到车上。上午10时许,在湖北中某联建设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指挥下,塔吊帮忙吊装废旧模板,模板已吊放到车上。当时有韩某、刘大姐(韩某公婆)、唐某在车上,钢丝绳解开了,塔吊在升举抽取钢丝绳时,钢丝绳带挂有废旧模板,韩某怕撞到自己往后退,从车厢尾部掉到车下摔伤。事故发生后,韩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左侧胸腔积血等,住院23天,花去医疗费58798.64元。经鉴定,韩某构成九级伤残,后期治疗费需15000元。韩某受杨某雇佣装模板,每装一车支付100元,但韩某拒绝将杨某列为被告。

法院判决:湖北中某联建设有限公司赔偿韩某各项损失102559.53元(扣除已垫付的50000元,仍需支付52559.53元);驳回韩某对老河口和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例看似是个普通工伤事故,实则藏着企业容易忽视的重大法律风险!咱们来捋一捋关键问题:

1. "帮忙"也可能惹大祸——帮工行为的责任陷阱
工地工作人员答应"帮忙"用塔吊吊装废旧模板,看似小事一桩,却因操作不当导致人员受伤。法院认定:即使塔吊是租赁的,但操作由你方人员指挥,就属于职务行为,公司必须担责!很多企业以为"只是帮个小忙""对方不是我员工"就能免责,这是大错特错。

企业防范指南

2. "我垫钱了所以没事"——垫付≠免责
湖北中某联公司垫付5万元医疗费时,让韩某丈夫签了"承诺向实际雇主索赔"的承诺书,却仍被判赔偿10万多元。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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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0%责任怎么来的?安全义务的隐形雷区
法院判决施工单位担责40%,关键在于:

这些细节看似小事,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白纸黑字写着:吊装作业半径内严禁站人!企业以为"行业惯例都这样",但在法庭上就是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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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老板们的特别提醒
本次事故中发包方老河口和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完全免责,因为他们做到了两点:
✅ 严格审查施工单位资质(湖北中某联有建筑一级资质)
✅ 施工合同明确安全责任归属

但作为施工单位,千万别学湖北中某联犯的致命错误:法院要求提供塔吊租赁合同证明操作员非本公司员工,他们竟拒绝提供!这直接导致法院推定"操作员就是你公司人员"。

记住:在法庭上,"我没证据"等于"我认栽"!所有设备租赁、人员雇佣必须留存完整合同,关键时刻就是救命稻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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