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约定过高将被法院驳回,企业签约需谨慎-颍上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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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1226民初461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0年11月10日,颍上某阳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颍上某阳公司”)与常州某海苗木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常州某海合作社”)签订《苗木(花卉)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无果法桐、香樟、桂花等苗木,总价款912504.5元。合同规定:颍上某阳公司预先支付10万元预付款,后续按供货量支付20%费用(累计到20万元止),余款按月进度结算。合同第十条违约责任条款约定:逾期付款需按日支付逾期货款金额100%的违约金;其他违约行为需支付合同总价100%的违约金。常州某海合作社供货后,于2020年12月29日开具全额发票,但颍上某阳公司仅支付30万元(含预付款),欠付612504.5元未付。常州某海合作社催款无果后起诉,要求支付欠款及等额违约金。颍上某阳公司辩称苗木规格不符、栽种后大量死亡,并主张违约金条款无效。
法院判决结果:颍上某阳公司需在10日内支付常州某海合作社货款612504.5元,但驳回了全部违约金请求(即612504.5元违约金未获支持)。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提示:违约金不是“越高越好”,企业签约必须守住法律底线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一个企业常踩的“大坑”:合同里把违约金写得越高,越可能被法院直接“作废”。为什么?
法院明确指出,合同约定“逾期付款按日支付100%违约金”和“其他违约付总价100%违约金”的条款违法无效。原因很简单:
- 法律有“天花板”: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违约金不能远超实际损失。按日100%计算,1天违约金就等于全部货款,10天就变成10倍货款——这相当于“抢钱”,法院绝不会支持。
- 企业常犯的错:很多老板觉得“违约金写高点才保险”,甚至直接套用网上模板,却忽略了合理性。本案中,常州某海合作社虽然赢了货款,但因违约金条款“踩线”,白白损失61万多元的索赔机会。
- 隐藏风险更大:颍上某阳公司曾以“苗木死亡”为由抗辩,虽因证据不足败诉,但如果真能证明质量问题,常州某海合作社反而要赔钱!这说明:只关注“收钱”却忽视货物质量约定,等于埋下定时炸弹。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 违约金别“贪高”:合理范围是实际损失的30%以内(比如货款10万,违约金最多3万)。签约前想想:“如果对方真违约,我实际损失大概多少?”
- 质量条款写具体:合同里必须明确苗木的规格、验收标准(如“香樟高度不低于3米,存活率90%以上”),并约定“质量问题可扣款或退货”,避免扯皮。
- 留好“证据链”:供货时拍照片、做签收单;发现质量问题立即书面通知。本案中颍上某阳公司仅靠口头证言抗辩,自然不被采信。
记住:合同不是“吓唬人”的工具,而是保护双方的“安全网”。写得再狠的条款,违法就等于废纸;但写得合理,才能真正在纠纷中守住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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