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作为 担保方 盖章即使写 协助付款 也可能承担连带责任-颍上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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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1226民初421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7年1月12日,需方安徽勤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供方颍上某发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乙方)签订《钢材供销合同》,就"颍上佳源巴黎都市33#、34#楼"建设工程项目的钢材供需达成协议。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本合同需钢材贰仟伍佰吨,乙方需垫资一千吨,垫资时间为货到工地计息,按货物价款的2%计月息,利息每月月底付清。以后月进度付款,每月三十号甲方应把当月所有钢材款结清,如不付款按月息2%计算,最长拖欠不得超过150天,如不兑现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第十二条约定:每月月底前由甲方代理人姚某辉、孙某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第十四条第3款约定:担保方:承诺监督甲乙方合同的执行,该钢材款由甲方根据工程需要委托担保方按此合同从应付工程款中支付乙方钢材款及利息。若担保方不能按约及时支付该钢材款及利息,由此产生的纠纷由担保方全权承担相关责任。安徽某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担保方在合同上盖章。合同签订之后,颍上某发公司依约定向安徽勤某公司供应钢材。安徽勤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2019年1月30日姚某辉、孙某出具说明一份:截止到19年1月30日止,颍上佳源巴黎都市33#34#楼安徽勤某项目部共计欠钢材款及利息计3811426元,其中利息:806869元,利息2%。请安徽某庄置业有限公司予以处理。2019年12月30日,安徽勤某公司项目部的会计孙长荣与马勇进行对账,并出具说明:原欠钢材款及利息3811426元;货款3004557元,从19年1月30号至19年12月30号,计11月息:660000元(陆拾陆万元整);颍上佳源巴黎都市33#34#楼,截至19年12月30日共计欠人民币4471426元(肆佰肆拾柒万壹仟肆佰贰拾陆元)。其中货款3004557元,截至2019年12月30日双方对账结算利息共计1466869元。
法院判决:安徽勤某公司需向颍上某发公司支付钢材款3004557元及截至2019年12月30日的利息1466869元;2019年12月31日后的违约金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安徽某庄公司作为"担保方"需对安徽勤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驳回颍上某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为什么安徽某庄公司会被判承担连带责任?关键点在于"担保方"这三个字的威力!
很多企业老板以为,只要在合同里写"协助付款"而不是"担保",就不会承担保证责任。但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判断是否承担担保责任,关键看合同内容实质,而不是表面称谓。本案中,虽然合同写的是"担保方",但核心条款是:"该钢材款由甲方根据工程需要委托担保方从应付工程款中支付...若担保方不能按约及时支付...由此产生的纠纷由担保方全权承担相关责任"。法院认为,这种表述已经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连带保证",即使安徽某庄公司辩称只是"协助付款",也改变不了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事实。
企业最容易踩的三个大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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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便盖章"的致命错误
安徽某庄公司辩称公章是被"偷盖"的,是安徽勤某公司的员工焦某私自盖的。但法院为什么没采信?因为盖章时是在安徽某庄公司的售楼部,由安徽某庄公司的副总徐某强亲手盖的!作为企业高管在自己公司场所加盖公章,即使没有书面授权,供应商也有理由相信这是公司的真实意思。记住:公司高管在公司场所加盖公章=公司行为,事后说"不知道""被偷盖"基本不管用! -
"其他合同没盖章"不能免责
安徽某庄公司说合同一式四份,只有供应商手里那份有他们盖章,其他三份没有。但法院认为,这恰恰说明安徽某庄公司管理混乱!合同版本不一致的责任在盖章方,不是供应商的错。供应商看到合同上有你公司盖章,就有理由相信这是你公司的真实意思。 -
"没签字只盖章"照样生效
安徽某庄公司还说合同约定"签字后生效",但他们既没签字也没授权人签字。但法院指出: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供应商供了钢材,安徽勤某公司也收了),用实际行动履行合同,就等于认可了合同效力,不能事后反悔说"没签字不生效"。
给企业的三条救命锦囊:
✅ 锦囊一:盖章前必须"三问"
问:这是不是担保?如果是,必须走内部决议程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
问:要不要承担连带责任?尽量约定"一般保证"(先找主债务人,不行才找你);
问:能不能加"但书"?比如写明"本条款仅在应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协助付款义务,不构成担保"。
✅ 锦囊二:印章管理要像管钱一样严
- 公章必须锁在保险柜,使用必须登记审批
- 明确规定哪些人可以盖章、什么文件能盖章
- 高管外出带章必须书面授权,全程录像
(本案中安徽某庄公司说公章由两个股东共同管理,但副总还能随意盖章,这就是管理漏洞!)
✅ 锦囊三:发现"被担保"要立刻行动
- 24小时内发书面声明:"该担保未经我司授权,我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 立即报警并留存报案回执(本案安徽某庄公司三年后才报案,法院直接不认)
- 向合作方发送正式函件要求销毁问题合同
特别提醒: 月息2%的违约金在2019年底前是合法的,但2020年后法院会主动调低。本案中2019年12月31日后的利息就被法院降到了LPR的1.95倍(现在大概4%左右)。签合同时约定违约金别贪高,超过LPR4倍(现在约14.8%)法院基本不会支持!
企业法律顾问小贴士
这个案子给所有企业敲响警钟:合同上多一个"担"字,可能让你多赔几百万!很多老板以为"担保方"只是走个过场,等官司来了才发现:银行账户被冻结、工程款被划扣,连累整个项目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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