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验收合格后偷工减料仍需承担维修责任-颍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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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1226民初960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7年2月15日,经招投标,颍上县某某管理服务中心与安徽某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将颍上县农村道路畅通工程(撤并建制村路面硬化工程第三批)第三标段(含5条路段,合计7.315公里)发包给安徽某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施工,签约合同价354万余元,工期150天。2017年6月5日,安徽某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将工程转包给费某,费某又转包给费某,由费某组织施工。2017年8月工程完工,2018年8月经颍上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联合验收为合格工程。2018年12月,审计确认工程价款350万余元,颍上县某某管理服务中心尚扣留质保金17.5万元未付。
2022年2月,安徽省交通运输厅接到举报,称安徽某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施工中使用煤矸石冒充石子。经省交通质安中心现场检测,发现部分路面材料含煤矸石,实体质量不达标。费某在庭审中承认使用了煤矸石。颍上县交通运输局函告安徽某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限期处理,该公司曾委托颍上某颍建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对部分路段维修并支付费用57万余元。2023年,颍上县某某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对剩余路段质量鉴定,检测报告显示:大东村、马拐村、姜庄村路段存在混凝土强度不达标、厚度及宽度不合格等问题,维修费用需43.6万余元。
法院判决:安徽某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费某、费某连带向颍上县某某管理服务中心支付维修费用26.1万余元(43.6万余元扣除质保金17.5万元),并驳回安徽某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要求返还质保金的反诉请求。
三、企业如何防范法律风险?核心教训要记牢
这个案子看似“验收合格、质保期满万事大吉”,实则暗藏大雷!很多企业以为工程验收后就高枕无忧,但本案警示:偷工减料导致的质量问题,哪怕过了验收和质保期,施工方仍要“终身买单”。法院判决的关键点有三个,企业务必警惕:
1. 验收合格≠质量免责,偷工减料必追责
安徽某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工程已验收合格且使用近7年”,但法院查明其用煤矸石代替石子(煤矸石强度远低于石子),直接导致路面开裂、强度不达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必须按图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即使验收时蒙混过关,后续被举报查实,质量问题仍要追溯源头责任。企业切记:
- 施工环节严把关:材料采购必须留存合格证、检测报告,禁止用劣质材料替代;
- 验收环节别糊弄:即使发包方委托了监理,也不能当“甩手掌柜”,要自查关键指标(如混凝土强度、厚度);
- 举报风险要预判:工程交付后保留施工日志、材料单据至少10年,万一被查有据可依。
2. 转包层层“甩锅”,链条全员连坐
安徽某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把工程转包给费某,费某又转给费某,结果法院判三方连带担责。根据司法解释,发包方有权要求总包方、分包方和实际施工人一起为质量问题“兜底”。转包看似省事,实则把风险扩散到整个链条。企业需注意:
- 严禁违法转包:合同明确禁止转包/分包,若必须分包,要选有资质的单位并报发包方书面同意;
- 层层压实责任:与下家签订合同时,必须约定“质量问题连带赔偿条款”,并扣留质量保证金;
- 实际施工人别当“影子”:让实际施工方参与验收签字,避免出事后推诿。
3. 质保金不是“挡箭牌”,维修义务超期限
安徽某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索要质保金,但法院认为:质保期满≠质量责任消失!因质量问题系施工方偷工减料造成,质保金可直接抵扣维修费。工程在合理使用年限内(公路通常10-15年)出现施工导致的质量缺陷,施工方必须维修。企业要明白:
- 质保金≠免责金牌:交付后定期回访工程状态,发现隐患主动维修,避免小问题拖成大赔偿;
- 维修费用算清楚:像本案中,法院只支持实际维修路段的费用(26万余元),而非全部工程款,日常做好分段质量记录可减少损失;
- 别信“验收即终结”:尤其涉及民生工程(如道路、学校),监管部门可能多年后复查,合规施工才是长久之计。
给企业的实在建议
很多老板觉得“打官司是小概率事件”,但本案中安徽某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因偷工减料,不仅白干还倒赔26万,更丢了信誉。防范风险要趁早:
- 招投标阶段:在合同里写清质量标准、材料清单和违约责任;
- 施工过程中:每天拍照存档关键环节,材料进场先送第三方检测;
- 交付使用后:定期巡检工程,保留至少10年完整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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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为保护隐私,文中人名、企业名已按规范模糊处理,如费某1改为费某、颍上皖颍建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改为颍上某颍建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