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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签合同约定提前落款时间仍有效,企业公章管理漏洞风险大-颍上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颍上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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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12民终1341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8年6月至同年9月期间,张家港某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颍上某大钢材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价款564361元的钢材用于承建颍上县陈桥镇医养结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项目;2018年7月至同年10月期间,张家港某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颍上某大钢材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价款296886元的钢材用于承建颍上县陈桥镇三王及谢桥徐庄幼儿园新建施工项目(案外人安徽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颍上某大钢材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价款470000元的钢材也用于该项目工程)。2018年10月份左右,颍上某大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与张家港某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补签《钢材购销合同》2份,双方同意将落款时间写为2018年6月1日;该合同约定张家港某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指定收货人为陈某,双方并对钢材数量、质量、价格、验收方式、付款方式等进行约定,约定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为按货物签收之日起收取货款金额3%的利息。上述合同补签后,在该合同载明的张家港某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处加盖了该公司的合同专用章;颍上某大钢材销售有限公司在合同载明的颍上某大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作为乙方处加盖了该公司的印章。2018年11月27日,张家港某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颍上某大钢材销售有限公司工程款300000元。2019年4月5日,经指定收货人陈某代表张家港某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颍上某大钢材销售有限公司结算,张家港某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拖欠颍上某大钢材销售有限公司货款共计561247元。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判决张家港某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颍上某大钢材销售有限公司货款56124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二审法院驳回张家港某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法律风险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日常经营中极易忽视的法律风险,值得所有企业高度重视。

风险一:补签合同约定提前落款时间≠合同无效

张家港某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诉时坚称"我公司2018年9月26日才注册成立,怎么可能在2018年6月1日就签订合同?这肯定是假的!"但法院认为,虽然合同是2018年10月补签的,但双方同意将落款时间写为2018年6月1日,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实际已经履行(供货、付款、结算),因此合同合法有效。

企业防范建议:

风险二:指定收货人≠仅能收货,还能代表公司结算

张家港某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辩称"陈某只是收货人,无权代表公司结算货款"。但法院指出,合同中明确约定陈某为"指定收货人",且实际履行中陈某一直负责收货、对接,因此陈某有权代表公司进行货款结算。

企业防范建议:

风险三:公章管理不善=自认合同有效

本案最致命的问题是:张家港某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称"合同上的章是陈某偷盖的",但无法提供充分证据。更矛盾的是,他们在2018年11月27日(即所谓"偷盖章"后)还主动向对方支付了30万元货款,这等于变相承认了合同关系。

企业防范建议:

风险四:报案≠中止诉讼的"免死金牌"

张家港某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公安局报案称"对方虚假诉讼",法院一度中止审理。但30天后公安局未回复,法院就恢复审理并判决。企业常误以为"只要报案,官司就赢定了",实则不然。

企业防范建议:

给企业的贴心提示:

合同不是签完就万事大吉,而是一份"持续生效的承诺"。公章如同企业的"指纹",管理不善等于把指纹交给别人随意使用;授权如同企业的"声音",表述不清等于让别人替你说话。本案中,企业既没管好"指纹",又没说清"授权",最终56万元货款"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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