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销售中未明确告知定金条款的收款应返还 - 桐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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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881民初4329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高某与安徽桐城某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晟公司")的销售经理余某商议购买金色阳光城D区201-D区204商铺事宜。高某提出要在204商铺西侧的过道隔墙,留出消防门,并要求在合同中注明。余某经征得某晟公司同意后告知高某,高某于2021年3月18日通过支付宝向余某转款4.8万元作为意向金。
2021年4月13日,余某在尚未加盖某晟公司印章的《商品房定购协议》上填写了"某晟公司同意业主本人在此门面西侧隔墙,并预留消防门,后期由204西侧隔墙出任何事宜由开发商一并承担"的内容,并将高某的4.8万元转给了某晟公司销售部经理江某。同日,高某向某晟公司转账55.2万元。某晟公司向高某出具《收款凭证》二张,分别载明收到高某D区201-D区204商铺房款4.8万元和55.2万元。
某晟公司江某提出不能在《商品房定购协议》上填写关于隔墙的内容,遂将该协议原件撕毁,并要求高某在四份空白《商品房定购协议》上签字。此后,某晟公司在四份协议上分别填写定金1万元、1.8万元、1万元、1万元,但未将加盖公司印章的客户联交给高某。
2021年5月6日,高某根据某晟公司的要求出具《情况说明》,表示因隔墙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放弃购买权,申请退还房款55.2万元。某晟公司退还原告房款55.2万元,但拒绝退还4.8万元。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某晟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高某购房款4.8万元及利息,驳回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如何防范类似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企业收了钱,但没把"定金"的事情说清楚,最后这钱还得退!
法院为什么判某晟公司要退钱?核心原因有三点:
- 收款凭证写错了:公司给高某开的收据上明明写着"房款",却想事后说是"定金",这说不过去。就像你去超市买东西,小票上写"苹果",结账时却说是"梨",超市能认吗?
- 合同没给客户:公司让客户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后,偷偷加了"定金"条款,却没把盖章的合同交给客户。这就好比你签租房合同,房东说"放心签",但你根本没看到合同里有"违约不退押金"的条款,这能算数吗?
- 销售承诺乱变卦:销售员先答应能隔墙,后又反悔,还把原合同撕了让客户重签空白合同,这明显是"挖坑"行为。
企业防范风险实操建议:
1. 收款时务必"名实相符"
- 如果是定金,收据必须清晰写明"定金"二字,并注明"若买方违约,定金不退"的法律条款
- 切忌用"意向金""诚意金"等模糊表述,更不能像本案一样写成"房款"
- 小技巧:在收据下方用加粗字体注明款项性质,比如:"特别说明:本4.8万元为购房定金,适用定金罚则"
2. 合同交接必须"完整透明"
- 客户签完合同后,当场将加盖公章的客户联交给客户
- 销售人员不得私自撕毁已签协议要求重签(本案中撕毁协议是重大败笔)
- 真实案例:某房企因未交付合同客户联,被12名业主集体起诉,最终赔偿86万元
3. 销售承诺必须"三统一"
- 口头承诺→书面合同→实际履行必须一致
- 禁止销售人员私下承诺"特殊条款"(如本案隔墙承诺)
- 实用方法:建立"销售承诺审批制",重大承诺需法务部门书面确认
4. 定金操作必须"四到位"
根据《民法典》,合法有效的定金必须同时满足:
✅ 合同中有明确定金条款
✅ 收款凭证注明"定金"
✅ 实际交付定金(且不超过总价20%)
✅ 将含定金条款的合同交付客户
特别提醒:定金不等于预付款!企业想收"定金",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给老板们的真心话:
销售环节是企业风险"重灾区",80%的房屋买卖纠纷都源于销售不规范。不要为了一时成交,让销售人员随意承诺、模糊收款、克扣合同。看似"灵活"的操作,最后可能让企业付出双倍赔偿。
正如本案所示,某晟公司想用"定金"条款留住4.8万元,结果因程序不规范,不仅钱要退,还要加付利息,更赔上了诉讼费和企业声誉。规范销售流程不是束缚手脚,而是给企业穿上"防弹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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