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65岁以上员工投保后不能以年龄为由拒赔-宁国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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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18民终2371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3年11月26日5时56分许,宁国某才公司职工王某(出生于1956年4月19日)在宁国市区西津大桥前面路段非机动车道内扫地时,被吴世明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碰撞并当场死亡,后经交通部门认定吴世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24年3月5日,宁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王某近亲属的申请出具了一份《工伤认定书》,认定王某的死亡系工伤,宁国某才公司不服并向一审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同年6月27日,宁国某才公司经与吕某(王某妻子)、王某甲(王某儿子)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宁国某才公司共计支付吕某、王某甲工亡赔偿款58万元,于协议签订当日给付8万元,2024年10月30日前支付25万元,2025年3月30日前支付25万元……吕某、王某甲同意由宁国某才公司就其投保的雇主责任险向人民财保芜湖分公司索赔。同日,宁国某才公司依约支付了王某首笔赔偿款8万元,另50万元至今未付。同年7月1日,应宁国某才公司申请,一审法院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述行政诉讼。
另查明,宁国某才公司在人民财保芜湖分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自2023年9月15日至2024年9月14日。该保险单特别约定:保险人承保的被保险人65周岁(含)-70周岁(不含)员工,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50万元。2023年10月31日,人民财保芜湖分公司向宁国某才公司出具的《雇主责任保险批单》载明:同意批改雇主责任保险单,自2023年11月1日起增加雇员王某……
法院最终判决:人民财保芜湖分公司需在5日内向死者家属吕某、王某甲支付保险金50万元,同时驳回宁国某才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保险公司需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给我们企业敲响了警钟:企业为超龄员工投保后,千万不能事后以"年龄大"为由要求保险公司拒赔!
很多人可能认为"王某已经67岁,属于退休人员,不应该算工伤",但法院判决明确告诉我们:这种想法大错特错!宁国某才公司在投保时就向保险公司提供了详细的员工信息,保险公司在明知王某67岁的情况下,还在保单中特别约定"承保65-70周岁员工,赔偿限额50万元",这相当于自己挖坑自己跳。事后又想以年龄为由拒赔,明显违反诚信原则,法院当然不会支持。
企业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三点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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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告知是投保底线,隐瞒必吃大亏
本案中,宁国某才公司没有隐瞒员工年龄,反而在投保时主动提供信息,还拿到了保险公司的批单确认承保。这为企业后续理赔打下了坚实基础。如果企业为了降低保费故意隐瞒员工真实年龄(比如把70岁说成60岁),一旦出险,保险公司完全可以拒赔。所以,投保时一定要"坦白从宽",把员工真实情况如实告知保险公司。 -
和解协议不能"砍掉"保险责任
宁国某才公司与死者家属协商将赔偿金从100多万降到58万,保险公司认为"既然企业少赔了,我也应该少赔"。但法院明确指出:企业与家属怎么和解是你们之间的事,不影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该赔50万就赔50万。因为保险合同责任是独立的,不能因为企业"自己省钱"就让保险公司跟着"省钱"。企业与家属和解时,千万别为了快速了结而擅自降低赔偿金额,必须确保不影响后续保险理赔。 -
工伤认定书就是"通行证",别再折腾仲裁诉讼
保险公司还提出"没经过仲裁就不能确定是工伤"。法院一针见血地指出:人社局的工伤认定书已经生效,这就是最权威的证明!企业拿到工伤认定书后,如果盲目提起行政诉讼(像宁国某才公司最初做的),反而会拖延理赔时间、增加成本。本案中宁国某才公司及时撤诉并与家属和解,才顺利启动保险理赔程序。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 超龄员工(65岁以上)是工伤高发群体,务必提前购买足额雇主责任险
- 投保时主动提供员工年龄等关键信息,保留保险公司确认承保的书面证据
- 一旦发生工伤,优先依据人社局的认定书处理,避免不必要的诉讼
- 与家属和解时明确约定"不影响保险理赔",最好让保险公司参与协商
- 保留所有赔偿支付凭证,为后续向保险公司索赔做好准备
很多中小企业老板总觉得"买保险就是白花钱",但本案中宁国某才公司正是因为有这份雇主责任险,才避免了独自承担50万元的巨额赔偿。在当前用工环境下,特别是雇佣超龄员工时,雇主责任险不是成本,而是企业生存的"安全气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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