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结算必须以公司盖章文件为准,个人签字单据可能无效-鹿泉劳务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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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案号:(2023)冀0110民初5603号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庐江某劳务公司与某某集团第三工程公司于2016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庐江某劳务公司承包合肥至安庆高铁段站前工程的钢筋加工及运输工作。合同明确:签约不含税价7355120元,增值税率11%,采用综合单价承包模式(如桩基钢筋笼加工555元/吨、承台墩身钢筋加工266.4元/吨等),并约定“任何人以个人名义签署的工程量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施工期间,2017年7月15日项目部会议纪要记载:因工期延误,1号、3号钢筋加工场增加合同外费用130万元。庐江某劳务公司自行统计1号加工厂加工费3679014.76元、3号加工厂4374279.9元,合计8053294.66元(不含税)。但该公司提交的施工明细仅由被告物资部长王某雷、工程部长黄某禄个人签字确认,未加盖公司公章。
某某集团第三工程公司则提交5期《劳务作业验工计价表》,每期均经双方公司盖章确认:第1期3061074.44元、第2期2267515.94元、第3期2456092.13元(含130万元窝工费)、第4期717595.48元、第5期385378.74元,总额8887656.73元。庐江某劳务公司已开具该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已支付7330000元。
庐江某劳务公司起诉主张被告拖欠钢筋加工费、人工搬运费等共计3418630.51元。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某某集团第三工程公司支付剩余劳务费1557656.73元,驳回庐江某劳务公司关于人工搬运费、工伤赔偿等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
本案关键教训:合同结算必须以公司正式盖章文件为准,个人签字单据可能被法院直接“作废”!
庐江某劳务公司败诉的核心原因在于——他们拿着被告公司两位部长(王某雷、黄某禄)个人签字的施工明细单主张805万元加工费,但合同白纸黑字约定:“任何人以个人名义签署的工程量不能作为结算依据”。法院据此认定这些单据无效,转而采用双方公司盖章的5期计价表(总额888万元)作为结算依据。更可惜的是,原告主张的130万元窝工费其实已包含在计价表中,因重复计算未被支持;而人工搬运费、工伤赔偿等诉求因缺乏证据或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也被驳回。
企业必须警惕的3大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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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签字≠公司认账”
很多企业以为只要对方项目经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就能作为结算依据,但本案证明:合同明确排除个人签字效力的,法院会直接无视!正确做法:所有结算文件必须加盖对方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仅签字的单据需补盖章确认,否则可能“白干”。 -
“口头承诺要留痕”
原告主张的130万元窝工费虽有会议纪要,但未单独签订补充协议,导致被计入总金额后无法二次主张。正确做法:涉及费用增减、工期变更等,务必签订书面补充协议,避免“说好了却没证据”。 -
“混同主张反被驳回”
原告把人工搬运费、工伤赔偿等不同性质的诉求打包起诉,但工伤属于保险纠纷,与劳务合同无关,法院直接不予处理。正确做法:不同法律关系的问题分开处理,比如工伤赔偿应另案主张,避免“一锅煮”导致全部诉求受影响。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 签合同时重点看 “结算条款”:若约定“个人签字无效”,后续所有工程量确认必须通过公司流程盖章;
- 每月核对 “计价表”:像本案双方盖章的5期计价表,就是“黄金证据”,企业应主动要求对方按月签署;
- 拖延结算要预警:本案因钢材损耗问题拖延结算,埋下纠纷隐患,建议完工后30日内必须完成最终结算。
最后提醒:合同纠纷中,90%的败诉源于“证据无效”而非“道理不占理”。一次个人签字的疏忽,可能让百万工程款打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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