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避免“借资质”施工,否则实际施工人可直接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宜城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案号:(2024)鄂06民终154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宜城某甲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17日,法定代表人周某锋。2010年8月15日,宜城某甲置业有限公司与浙江某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将“楚城·大虾商业广场”项目发包给浙江某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但实际施工中,浙江某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未真正参与工程,而是由宜城某甲置业有限公司直接安排邱某、刘某对项目的门窗、场地平整、管井护网等室外配套工程进行施工(面积约60000平方米)。双方口头约定:工程完工后据实测量工程量,按预算单价结算工程款。邱某、刘某于2013年初开始施工,但因宜城某甲置业有限公司资金链断裂,部分工程未完工。2015年9月28日,宜城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宜城某甲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湖北某丁联合清算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管理人通知浙江某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报债权,但该公司书面回复称“未实际履行合同,不存在债权申报事宜”。随后,邱某、刘某向管理人申报工程款债权,并于2022年经评估确认室外配套工程造价为833694.78元。管理人于2023年1月确认邱某、刘某对宜城某甲置业有限公司享有债权总额798726.35元,其中687032.59元为优先债权,其余为普通债权。邱某、刘某不服,起诉要求将全部债权确认为优先债权。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法院支持邱某、刘某的诉讼请求,确认其798726.35元工程款债权全部为优先债权;宜城某甲置业有限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企业如何防范“借资质”施工的法律风险
本案的核心教训是:企业如果为了走形式而“借资质”给他人签施工合同,却让实际施工人干活,一旦企业破产,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找企业要钱,还能优先拿走工程变卖款! 很多老板以为只要合同写的是正规公司,自己就能躲过责任,但法院这次直接戳破了这个“障眼法”。
为什么企业会输得这么惨?关键有两点:
- “借资质”等于自认倒霉:宜城某甲置业有限公司虽然和浙江某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了合同,但法院发现浙江某乙公司根本没投钱、没派人,实际是老板亲戚(周某林)直接指挥邱某、刘某施工。更糟糕的是,浙江某乙公司在破产时还声明“合同没履行”,这等于把责任全推给了宜城某甲置业有限公司。法院认定:企业找人“借资质”只是走流程,真正的合同关系是和实际施工人建立的。
- 破产时申报债权=行使优先权:企业以为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已过,实际施工人超期就不能优先要钱了。但法院明确:企业破产后,施工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就等于“行使了优先权”,不受普通6个月期限限制。邱某、刘某2015年申报债权时工程款还没算清,2022年才确定金额,但法院仍支持他们优先受偿。
给企业的3条救命建议:
- 别玩“影子合同”游戏:很多企业为图省事,让关联公司或朋友“挂名”签施工合同,自己却私下指挥实际施工人。一旦出事,法院会穿透表面看实质,直接认定你和实际施工人有合同关系。正确做法:所有工程必须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签正式合同,明确约定分包条款,并确保施工单位真出资、真管理。
- 工程验收要“留痕”:本案中,因企业资金断裂,工程没完工就停工,邱某、刘某只靠现场人员签字的工程量确认单维权。正确做法:工程中途停工或变更时,必须让施工方、监理方、企业三方书面确认进度和款项,避免日后扯皮。手机拍照、微信记录都要保存好,别等破产了才翻旧账。
- 破产别慌,但得守规矩: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会通知申报债权。千万别学浙江某乙公司——直接说“我没债权”就完事! 这等于主动放弃权利,把责任全推给发包方企业。作为发包方企业,要主动配合管理人核查实际施工情况,及时书面确认工程量和欠款,避免实际施工人“越级”主张权利。
一句话总结:资质可以借,但法律责任借不走! 企业省小钱玩“合同套路”,可能赔上整个工程的优先偿付权。规范签合同、踏实管工程,才是真省钱、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