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售新车事故贬值损失属直接损失保险公司应赔-含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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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0)皖05民终140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9年9月26日21时11分,程某驾驶皖E×××××出租车在含山某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门前倒车时,车辆右后侧碰撞了该公司停放在门面房前的待售奇瑞瑞虎新车(车架号:LVTDB21B5KD138408),造成两车损坏。交警认定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含山某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委托专业评估公司对车辆进行评估,结果显示:车辆维修费用4395元,因事故导致的贬值损失23980元,评估费1500元,合计29875元。该公司起诉要求程某、含山某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和保险公司赔偿全部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含山某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9875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认为待售新车贬值损失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间接损失",不应由其赔偿。二审法院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全额赔付。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例看似是保险纠纷,实则给所有企业敲响了警钟:您的"商品"受损后,损失认定可能与普通财产完全不同!
很多人以为:车修好了就没事了。但对企业而言,特别是对汽车销售企业,待售新车就像商店货架上的全新商品——一旦被撞过,即使修得"看不出痕迹",在消费者眼中它也不再是"全新车",必然卖不上原价。这种价值减少不是"可能"发生的,而是"必然"发生的,是实实在在的损失。
法院一针见血地指出:
✅ 待售商品车的贬值损失属于"直接损失"
(侵权直接导致财产价值减少的部分)
❌ 不是保险公司说的"间接损失"
(指本来能赚到但因事故没赚到的钱)
对企业特别重要的3个风险提示:
1️⃣ "商品"与"普通财产"损失认定不同
汽车4S店、电子产品卖场等企业的待售商品一旦受损,不要只盯着维修费!必须同步评估"商品价值贬损"。很多企业吃了大亏——修车花了5000元,结果新车变"事故车",少卖3万元却不知道索赔。
2️⃣ 别轻信保险公司单方面定损
本案中保险公司自己定损仅600元(只算喷漆费),而专业评估高达4395元。法院明确表态:中立第三方的评估报告效力高于保险公司自定标准。企业遇到事故后,务必第一时间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固定证据。
3️⃣ 保险条款要看清"免责范围"陷阱
保险公司常以"贬值损失属于免责范围"拒赔。但请注意:
• 待售商品的贬值损失≠普通车辆的贬值损失
• 法院会根据财产性质认定是否属于"直接损失"
建议企业投保时特别约定"待售商品贬值损失赔偿条款",并在合同中明确排除相关免责条款。
给企业管理者的实操建议:
- 汽车销售企业:在展厅/停车场设置"商品车专区"标识,安装24小时监控,留存车辆原始进价凭证
- 所有销售实体商品的企业:在保险合同中增加"待售商品特殊保障条款"
- 发生事故后:24小时内委托第三方评估,切勿仅凭保险公司定损单维修
这类案件看似简单,实则暗藏玄机。很多企业因不了解"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的法律界定,白白损失数十万元。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而是企业经营的"安全气囊"——关键时刻能救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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