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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不能以事故责任不明为由拒赔车上人员损失-费县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当涂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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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企业,您是否遇到过车辆事故后,保险公司以“事故责任没分清”为借口拒绝赔偿?这起真实案例告诉我们:保险合同一旦签订,保险公司就不能拿“责任不明”当挡箭牌,该赔的一分不能少! 下面用大白话帮您拆解风险,教您提前避坑。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19)鲁1325民初55号
审理法院:费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直接摘自法院认定内容,已按要求改写人名和公司名):
费县某通运输有限公司是鲁Q×××××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所有人。2018年9月7日1时许,李某亮(车载王某荟)驾驶该车,沿309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圣井立交桥西路段时,与苏F×××××、苏F×××××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发生追尾事故,导致乘车人王某荟受伤。交警部门出具了交通事故证明,确认事故属实。王某荟在山东省立医院住院10天,花去医疗费26116.92元。其他损失包括:误工费8366.4元、护理费418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交通费100元、营养费2700元、二次手术费8000元、法医鉴定费1200元,总计50966.52元。这笔钱由费县某通运输有限公司垫付。经鉴定,王某荟的伤情未达伤残,但需休养120天、护理60天、营养90天。2017年11月6日,费县某通运输有限公司为该车在当涂某保支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保额15万元,保险期至2018年11月6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当涂某保支公司赔偿费县某通运输有限公司50966.52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钱一分没少,全得赔!

三、核心观点:为什么保险公司“耍赖”失败?企业如何防范风险?

关键教训一句话:保险合同不是“免责说明书”,责任不明≠不用赔!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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