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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代表公司采购货物,公司必须承担付款责任——巢湖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巢湖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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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0181民初2214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2017年1月22日,安徽某公司(承包方)与尖山公司(发包方)、安徽某管理公司(管理方)签订《开采、加工、生产承包协议》,安徽某公司承包尖山公司团山矿的开采、运输。因安徽某公司承包的矿山开采需要,舒某与原告朱某联系购买牙板等配件。2019年4月14日,朱某按舒某要求将价值154900元的牙板等配件送至巢湖尖山公司工地。销货清单抬头为“巢湖尖山某安徽某”,并注明“货款未付”,由冯某签字注明“重量属实”,再有舒某签字。2022年3月7日,安徽某公司员工舒某丙在销货清单复印件上注明证明朱某来讨要货款的情况,并通过微信将清单发给安徽某公司负责人。安徽某公司在矿山设有工作微信群,舒某、舒某丙等人均为其工作人员,负责生产、采购等工作。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安徽某公司需在10日内支付朱某货款154900元,而舒某和尖山公司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三、核心观点:别让员工“随便签字”坑了公司!
这个案子看着简单,却藏着企业常踩的大坑——员工代表公司买东西,公司不能甩锅说“我不知道”就完事! 法院为啥判安徽某公司赔钱?关键就三点:

  1. 员工行为 = 公司行为:舒某是安徽某公司的车间领班,他买配件是为了矿山开采(公司核心业务),还在公司工作群里被领导直接指派任务。这就证明他不是“个人买东西”,而是代表公司干活。公司想赖账说“合同是舒某签的,和我没关系”?法院根本不信!

  2. 证据链太完整,想抵赖都难:销货清单写了公司名称(“巢湖尖山某安徽某”),员工冯某和舒某丙签字确认,微信聊天记录还显示公司内部汇报过这事。企业如果连这些基础记录都不规范,出事时百口莫辩。

  3. 拖款拖出大麻烦:安徽某公司辩称“货是2019年送的,现在2025年才起诉,早过时效了”。但朱某2022年就上门催过款,员工还写了证明——这直接让诉讼时效“重新计时”。企业总以为拖几年对方就放弃了?小心!一次催款就能让债务“复活”。

企业怎么防风险?记住这三招:

划重点:员工是公司的眼睛和手,但签字付款的锅,永远得公司背! 与其出事后打官司,不如日常做好流程管控——规范一点,省心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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