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忽视股东会召集程序将导致决议无法确认有效-中牟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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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案号:(2021)豫0122民初1002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中牟某饮食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12月9日。根据2015年4月3日的公司章程,韩某持股70%,韩某2持股21.15%,赵某持股8.85%。韩某2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赵安担任监事。
2021年7月10日,韩某到韩某2家中,要求韩某2召开股东会。
2021年7月15日,韩某要求监事赵安召开股东会,赵安表示"这是你们家的事,我不参与"。
2021年7月19日,韩某向韩某2、赵某邮寄《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函》,但被拒收退回。
2021年8月8日,韩某自行召开临时股东会,形成决议:免除韩某2的法人、执行董事职务,任命韩某为法人、执行董事;免除监事赵安职务,任命高国才为监事。
2021年8月11日,韩某向股东邮寄股东会决议,韩某2、赵某拒收,监事赵安签收。
2021年8月13日,监事赵安通知将于12月12日召开股东会。
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时,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判决结果:
法院驳回了韩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包括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的请求以及要求办理变更登记的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治理中最常见的"致命误区":大股东以为自己持股比例高,就可以跳过法定程序直接"说了算"。法院的判决其实给了企业一个明确信号:程序正义比结果正义更重要!
为什么70%大股东的诉求会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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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决议有效"是白忙活
法院明确指出:公司决议是公司内部自治行为,自作出时即生效,无需法院确认。只有当有人起诉说决议"无效"或"可撤销"时,法院才会介入。韩某花时间、花诉讼费去"确认有效",就像花钱请人证明"太阳是圆的"——多此一举! -
召集程序踩了三个"雷"
- 顺序错误:公司章程规定召集顺序是"执行董事→监事→大股东",韩某在监事表示"不参与"后就自行召集,但未充分证明执行董事"确实不能履职"(韩某2称身体不好希望推迟)。
- 通知瑕疵:邮寄通知被拒收,且从7月19日寄出到8月8日开会,不足15天(章程要求提前15天通知)。
- 沟通缺失:明知韩某2刚出狱身体不好,仍坚持立即开会,激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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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把"持股70%"当"免死金牌"
很多企业老板认为"我占大头,怎么都行",但法律明确规定:持股比例再高,也必须走完法定程序。程序违法的决议,小股东随时可以起诉要求撤销!
企业必须规避的三大风险
风险一:跳过程序直接"拍板"
× 错误做法:大股东觉得事情紧急,直接召集股东会
√ 正确做法:
- 要求执行董事召集→保留书面通知证据
- 执行董事不回应→再要求监事召集→保留沟通记录
- 监事不召集→最后才自行召集,并严格计算15天通知期
风险二:通知"走过场"
× 错误做法:只发一次微信,对方没回复就当通知到位
√ 正确做法:
- 章程中明确通知方式(邮寄+短信+邮件三重保障)
- 邮寄用EMS并备注"股东会通知",保留签收记录
- 对拒收情况,提前在章程约定"视为送达"情形
风险三:忽视股东特殊情况
× 错误做法:股东生病、出差也强行开会
√ 正确做法:
- 建立股东健康/履职评估机制
- 特殊情况可协商调整会议时间(如本案推迟到12月)
- 必要时通过视频参会保障股东权利
给企业老板的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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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复查公司章程
检查召集程序、通知期限等条款是否符合最新《公司法》,重点标注"必须走完的步骤"。 -
重大决议前做"程序体检"
召开股东会前,用清单逐项核对:
□ 是否提前15天发出通知?
□ 是否穷尽"执行董事→监事"召集顺序?
□ 通知方式是否符合章程约定? -
保留"程序合规"证据链
- 要求执行董事召集的书面函件
- 监事不履职的沟通录音/邮件
- 会议通知的邮寄底单+签收记录
记住:90%的公司决议纠纷,败在程序瑕疵而非内容本身! 一个再合理的决议,如果程序不合法,也可能被推翻;而一个程序完美的决议,即使结果不尽如人意,也能经得起法律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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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2021年中牟县人民法院真实案例改编,人名及公司名称已做脱敏处理)